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九)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九)非法拘禁罪
1.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 准刑;
(1) 非法拘禁时间每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 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髭刑情节;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 20%:
(1) 具有殴打、虐待、侮辱情节的;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3) 持凶器非法构禁他人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本人或者亲属为索取合法债务、维护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冋、危 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 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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