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走私各罪量刑细化(超强总结)

刘彬律师 详细解读走私各罪量刑细化(超强总结)已关闭评论652字数 8183阅读27分1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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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

情节较轻 一般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哪些是“一般情形”?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其他情节:

1、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2、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上述各情节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3、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走私核材料罪

情节较轻 一般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假币罪

情节较轻 一般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

哪些是“一般情形”?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走私文物罪

情节较轻 一般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哪些是“一般情形”?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走私贵重金属罪

情节较轻 一般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情节较轻 一般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哪些是“一般情形”?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一般情节 情节严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一般情节”?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哪些属于“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

情节较轻 一般情节 情节严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哪些是“一般情形”?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哪些属于“情节严重”?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

走私废物罪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处罚又走私的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细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号)

哪些情形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哪些情形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哪些情形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哪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走私毒品罪

数量少 数量较大 数量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细分

哪些情形属于“数量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哪些情况属于量刑三到七年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走私毒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情形属于“数量较大”?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哪些属于“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哪些情形属于“数量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哪些属于上述第一款所列“其他毒品数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哪些情节属于“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哪些情节属于“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

走私制毒物品罪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细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哪些属于“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哪些属于“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3年12月23日 法发【2013】14号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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