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第一档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浙江省标准 | |||
罪名 | 较大(构罪) | 巨大(跳档) | 特别巨大(再跳档) |
侵占罪 | 2万(自诉) | 10万 | --- |
(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 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 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 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 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量。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 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 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增加基准刑的10%-30%;
(3) 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 以下;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吿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 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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