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494字数 1737阅读5分47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浙江省标准
罪名 较大(构罪) 巨大(跳档) 特别巨大(再跳档)
合同诈骗罪 2万 20万 100万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六)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六)合同诈骗罪

1.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合同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 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 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 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的;

(2) 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 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积扱返还款项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 下

6.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 数额。

7.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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