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380字数 1239阅读4分7秒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第一档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蓝色为新增或修改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七、协助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 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协助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2、协助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协助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 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 被组织卖淫的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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