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了解详情,点击链接)
全国标准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信用卡诈骗罪 | 5万-50万 | 50万-500万 | 500万以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2021年版)
(五)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信用卡诈骗罪
1.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产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 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増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四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額每增加三十万元,增加四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以窃取、收买、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2) 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的除外);
(3)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情节轻微的, 可以免除处罚:
(1) 案发后积破归还透支款的;
(2) 案发后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供足额担保的;
(3)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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