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一档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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