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 减刑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刘彬律师 裁判规则 | 减刑裁判要旨权威观点已关闭评论167字数 1183阅读3分56秒

 

1.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4号)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2号)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3.减刑案件中认罪悔罪的判断与处理(人民司法2016.20.063)
【裁判要旨】在庭审中公开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拒不认罪,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基本要求,应暂不予减刑。
【案号】刑执:(2014)浙甬刑执字第2406号
4.减刑后再犯新罪的刑期计算(人民司法2016.29.041)
【裁判要旨】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多次裁定减刑,分别减为有期徒刑19年、减刑1年、减刑1年2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罪的,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以其有期徒刑19年扣除其实际执行的日期予以认定,而不应一概认为所有减刑裁定减去的日期不计入执行日期,进而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案号】一审:(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85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276号
 
5.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在判处死缓时限制减刑(人民司法2015.04.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适用限制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抢劫犯罪行为虽未造成死亡等极为严重后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单纯判处被告人死缓刑明显罪责刑不相当的,应依法限制减刑。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08号二审:(2014)浙刑二终字第1号
6.故意杀人案中限制减刑的适用(人民司法2012.04.012)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有利于平衡刑罚结构,缓和社会矛盾,是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体现。
【案号】一审:(2010)吉中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
7.限制减刑条款的适用(人民司法2012.059)
【裁判要旨】对于限制减刑条款出台以前的犯罪行为必须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它只能适用于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样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情形;反之,如果案件本来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却附加限制减刑,则是对被告人刑罚的加重。
【案号】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139号二审:(2012)沪高刑复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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