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职务侵占控告书

刘彬律师 冯某某职务侵占控告书已关闭评论1,041字数 2030阅读6分46秒

冯某某职务侵占控告书

控告人:泰安市泰山区某某某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02XXXXXXXX

负责人:郭某某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南路19号

被控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370911XXXXXXXXXXX,住泰安市泰山区泰明路安居上城,电话189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对被控告人冯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请求责令被控告人冯某某退还犯罪所得资金152331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冯某某自2015年3月16日担任控告人泰安市泰山区某某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02XXXXXXX)红星美凯龙店店长。根据美凯龙商场财务制度,顾客货款应上交商场,商场再与各店铺结算。冯某某利用店长职务便利骗取客户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客户和控告人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挥霍,涉案金额共计152331元。全部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14日,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马某某签字,冒领马某某多交的购货款10600元据为己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收条一张(经手人冯某某,收到人马某某);保证书(冯某某自书)。证人证言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2、2016年4月27日,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杨某的签字,冒领客户杨某多交的货款8731元据为己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收条一张(经手人冯某某,杨某签字);保证书(冯某某自书)。证人证言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3、2016年5月27日,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信任,告知客户王某以参加店面活动为名,诱使客户王某将30000元货款交于自己,后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挥霍,未向美凯龙商场交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客户确认单(已交货款31000冯某某,接单人王某某)、收银单两张、定销货单两张、设计图纸9张、产品订购A单两张;保证书(冯某某自书)。证人证言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4、2016年7月12日,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信任,让客户李某某将价值10000元(共七张)一卡通交给自己,并将货款挥霍,未向美凯龙商场交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客户确认单(接单人杨某某)、一卡通明细(共10000元,收款:杨某某)、设计图纸两张、产品订购A单;保证书(冯某某自书)。证人证言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5、2016年7月16日,冯某某告知客户胡某某以参加店面活动为名义,诱使客户胡某某将31000元货款交于自己,后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挥霍,未向美凯龙商场交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客户确认单(31000元交冯,接单人王某某)、定销货单、设计图纸4张、产品订购A单;保证书(冯某某自书)。证人证言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6、2016年7月20日,冯某某知客户刘某某以参加店面活动为名义,诱使客户刘某某将30000元货款交于自己,后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挥霍,未向美凯龙商场交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客户确认单(30000交冯某某,实际货款28400.接单人王某某。)、定销货单、设计图纸6张;保证书(冯某某自书)。证人证言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7、2016年5月28日,客户王娜交商场货款20500元,2016年7月31日客户刘洋交商场货款11500元。冯某某以客户王娜、刘洋需二次参加商场活动为由,欺骗控告人将32000元打入其银行卡,2016年8月6日控告人安排会计李某将32000元通过银行转帐给冯某某,后冯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挥霍,未向红星美凯龙商场办理交款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客户确认单2张(刘洋:已交货款11500,接单人冯某某;王娜:已交货款21500,接单人冯)、收银单、定销货单、设计图纸5张、产品订购A单2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李某向冯某某转账32000,红星客户退款);保证书(冯某某自书)。证人证言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被控告人冯某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因多位客户向控告人催货要求安装,控告人经与红星美凯龙商场核实查账,才得知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并侵占客户货款,未向商场办理交费的事实。为避免客户的经济损失,挽回商业信誉,控告人不得不垫付冯某某侵占的货款。控告人向冯某某查问货款情况,冯某某称货款已被其挥霍,并于2016年8月16日写下保证书,承认“因挪用公司货款,无力偿还,承诺分期偿还”,承诺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所侵占的货款,但冯某某至今分文未还。

综上,被控告人冯某某利用其店长的身份和职务便利,多次骗取客户和控告人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挥霍,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冯某某刑事立案,并挽回控告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XXXX公安局

控告人:泰安市泰山区某某某销售中心

2018年2月5日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