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践行刑事合规业务

刘彬律师 认罪认罚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践行刑事合规业务已关闭评论668字数 3244阅读10分48秒

认罪认罚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践行刑事合规业务

一、刑事合规的概念

对于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等体制外专业人员而言,刑事合规指的是对企业的刑事指控来临前后,律师帮助企业及高管进行相关调查、诊断法律风险,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诉,提出应对刑事调查的具体方案。

对于检察官而言,刑事合规指的是,企业刑事指控来临后,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刑事合规风险告知书)、要求涉案企业出具整改承诺、给与一段时间给与涉案整改等抓手,实现司法介入企业治理及企业“六稳”“六保”的具体方案。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希望在切割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前提下,通过践行刑事合规业务去探索追诉追漏。

二、检察机关践行刑事合规的现行做法

(一)制发检察建议(刑事合规风险告知书)

检察官查阅案卷材料、走访涉案企业,查阅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的基础上,出具合规检察建议,结合企业现有的合规制度,指出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合规漏洞,提出设置专门合规管理部门、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开展合规风险评估、组织合规培训、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等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方向性建议。

(二)要求企业提供合规整改承诺(同时给与一段自行整改期)

涉案的企业具有悔罪表现,有意愿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向检察官作出合规整改承诺,保证一定期限内递交合规整改方案。检察官通过给与一定时间的自行整改期(检察机关基本不介入企业治理)后,待企业整改完毕作从宽处理。

(三)派驻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较深度介入企业治理)

检察官办理涉企案件时,对于认罪认罚的企业应主动走访,征求是否具有合规经营意愿,企业有意愿作出合规承诺的,检察官选定合规监督员(可以来源于体制外的专业人员/可以体制内的监管部门人员)派驻企业,确定合规整改方案。整改期内,合规监督员需持续指导监督整改进度并定期报告检察官。整改期满经公开听证(合规监督员应在场接受询问),检察官汇总各方意见后视情形从宽处理。

简单而言,审查起诉阶段:企业认罪认罚+出具合规承诺+确定整改方案+合规监督员进驻+…整改考察期…+公开听证+从宽处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检察机关践行刑事合规的注意点

(一)适用对象不仅仅是民企/国企,还可以是集体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同时刑事合规业务对于宣告刑三年以上的企业来讲,其实更具有吸引力和激励度。

(二)适用对象不仅仅是涉案企业。对检察机关认为企业不构成犯罪但确实存在刑事风险的企业及受到犯罪侵害希望建立合规制度的企业,也可以践行刑事合规(如制发刑事合规风险告知书)。不是只有企业犯罪了才适用。

从这一方面看来,刑事合规其实是在向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方面进行靠近(因为部分案件刑事与行政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检察机关有权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这也是为下一步行政合规业务特别是行政公益合规业务或民事公益合规业务(如污染环境案件)的开展在探索。

(三)时间节点不仅仅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调查/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理阶段,检察官都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合规方案落实情况纳入涉案企业刑罚执行监督内容。提交并执行合规整改方案的企业被判处刑罚的,合规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应纳入检察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审查内容。

(四)刑事合规与追诉追漏工作有效结合。对涉案企业而言,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或高管,企业应作出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主动移交、配合办案部门调查)。

(五)合规整改周期需要灵活处理。最好在六个月至三年间,可适当延展,具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评估。特别是针对需要“回炉重塑”的企业,整改期需要很长的时间。具体如何实现上述整改周期,在立法未修改前需要检察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各个办案部门进行沟通配合。

案件办理过程中,企业可以自行提交合规承诺书或整改方案作为申请保证人保证/对涉案财物尽可能少采取强制性措施(如少扣押冻结企业资产)的依据。

(六)合规监督员的类型化。合规监督员是与涉案企业无关联,在合规整改期协助企业修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执行的人员。合规监督员的工作目标是帮助企业建立执行一套有效完备的合规方案,监督实现刑事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应对。

实践中可聘请体制外专业人员(需要支付聘请费用),也可能是商请体制内监管部门人员,也可以乡贤类型的人员(如虽已退休但专业技术能力很强的体制内人员),从而起到强化相互制衡合规监督员的作用。涉案企业可以推荐合规监督员,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考量。

(七)合规监督员费用。一般而言,费用由检察院出具较为合适。初期实践中,也可以考虑涉案企业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给检察院或第三方(如工商联),分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合规监督员费用。对于费用支出一定要严格留痕化、台账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体制外合规监督员及所在事务所应在案件办结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顾问或其他形式与企业存在经济往来(竞业禁止),且在合规考察期间应保守企业相应的秘密。

(八)与监管部门的联动。合规整改期间,检察机关应主动邀请与案件具体涉及的监管部门也派员指导整改,同时定期抄送整改考察报告;应积极邀请监管部门参与企业合规整改的考察;公开听证过程中,应主动邀请监管部门。最终检察机关应积极促成如何行政和解、减轻处罚等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实现监管部门的从宽处罚。

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规定,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其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规定就为检察机关建议减轻处罚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对67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而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也为检察机关下一步行政合规与公益诉讼合规的探索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当检察机关自行或者从监管部门获悉(信息共享)发现企业存在行政违法或针对公共利益的违法,可以要求合规整改,在考察合格后建议行政机关不再予以查处或减轻处罚。

(九)整改方案需要标准化。方案应重点围绕合规风险因素展开并及时修正,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1、建立合规部门、具体确定人员(可由纪检人员担任);2、合规整改期限;3、协助合规监管。不得妨碍合规监督员的工作;为合规监督员开展尽职调查、内部调查、反舞弊调查、证据保全等行为积极提供便利;严格执行合规监督员提出的要求建议;4、改善经营工作。完善决策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如经营是否遵循相应标准、账目是否完备);根据合规风险因素调整生产、就业、纳税等方案;5、监管风险部门(如税务、财务、信贷、知识产权、市场运营、后勤);6、强化内部处分、加强合规考核培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或管理者作出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应部门);对培训处分工作全面留痕并加强考核;7、持续配合调查。为监管部门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协助配合监管部门找寻了解情况的员工;8、参与公益事业。向与相关犯罪矫治有关的公益组织提供资助;要求管理者与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9、承诺禁止作出与整改方案宗旨相矛盾的行为。

(十)最终处理的类型。依托认罪认罚制度最终不起诉、起诉但层报最高法(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减轻处罚)争取法定刑下减轻处罚;缓刑建议或减免罚金建议(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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