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刘彬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关闭评论603字数 638阅读2分7秒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4.13
生效日期 2021.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释〔20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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