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法律规定 |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法律规定 |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已关闭评论426字数 1280阅读4分16秒

认罪认罚法律规定 | 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 认罪认罚的评价

认罪认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18.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 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认罪认罚 | 律师技能 | 适合做认罪认罚的三种情形

适合做认罪认罚的三种情形

1、事实情节无异议且法院阶段无机会

2、可以避免巨大风险

3、有望获得明显优惠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多次会见,深入交流,精准研判,尽量判准案情。

尊重客户,分析利弊,提示风险,说话留有余地。

关注动向,把握机会,若有从宽,认罪先拿好处。

审查批捕阶段认罪认罚的法律依据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意见

20.认罪认罚的,可以不报捕

21,认罪认罚的,可以不逮捕

审查批捕阶段

原已认罪,继续认罪,穷尽从宽情节,争取不批捕。

原不认罪,辩解无理,沟通发现机会,话分两头说。

早提定性,再转情节,预留调整时间,尽力即满分。

认罪认罚时,律师保留意见的法律依据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值班律师异议和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有不同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但值班律师仍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以表明其在场见证。

技能

工作提速,快检察官半步。

分析利弊,工作留下痕迹。

穷尽情节,提出罪轻方案。

巩固战果,保留变动预案。

话留半分,防止庭上被动。

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

浙江省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

1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作无罪辩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协商过程的,在审判阶段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不因律师作无罪辩护而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得到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态度综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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