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预审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公安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预审法律规定】已关闭评论401字数 160阅读0分32秒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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