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时判决的法律依据 | 量刑意见一般应予采纳的法律依据】

刘彬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时判决的法律依据 | 量刑意见一般应予采纳的法律依据】已关闭评论321字数 307阅读1分1秒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时判决的法律依据 | 量刑意见一般应予采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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