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 | 2000.06.30 |
生效日期 | : | 2000.07.08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法释〔2000〕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6月30日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