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裁量标准

刘彬律师 实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裁量标准已关闭评论223字数 1870阅读6分14秒

实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裁量标准

随着保险业的逐步发展,各类保险业务走入千家万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处理保险事故过程中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予盾也相伴而生。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笔者前一段就接待过一名咨询者,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被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查。

一、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本罪犯罪的对象是保险金。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不能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区别界限。

1.是否既遂。本罪列举的五项客观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分保险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既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是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二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三是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五是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三、一罪与数罪问题。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刑法》第198条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造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四、量刑标准问题。

1.数额较大(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单位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单位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认定保险诈骗罪的要点包括两个:一是故意骗取。包括虚构标的或者事故、隐瞒事故原因、故意制造事故等。二是骗取保险金额较大且达到既遂。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骗取,或者情节轻微,未造成保险公司损失,均不构成本罪。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