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中律师要求休庭的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庭审过程中发生被告人情绪异常等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与被告人进行会见交流的,可以向法庭提出休庭申请。
第三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
(一)辩护律师因法定情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二)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
(三)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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