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获利20余万,获刑6年

刘彬律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获利20余万,获刑6年已关闭评论3,8211字数 2850阅读9分30秒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
案号 (2021)沪0112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21.09.16
案由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沪0112刑初1231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涛与卖淫女杨某1系夫妻关系,并以“恋爱”为名搭识卖淫女饶某2。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赵某涛安排杨某1来沪卖淫。2021年1月起,被告人赵某涛用化名先后租赁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室供杨某1、饶某2居住、卖淫,并联系“代某手”苏某(另处)等人、制定卖淫价格、帮助杨某1、饶某2制作招嫖“笔记”,以在网上寻找嫖客,在租住处提供卖淫服务。期间,被告人赵某涛从中获利二十余万元。

2021年4月22日16时许,杨某1报警,被告人赵某涛在二人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涛未如实供述。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同案人苏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1、饶某2、徐丁、戴某2、孟某1、洪某2、李某、丁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手机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赵某涛供述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赵某涛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某涛辩解称:其没有介绍卖淫,且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才知道杨某某、饶某某在其租借的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赵某涛的辩护人提出: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认定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以及获利2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起,被告人赵某涛使用化名先后租赁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室房屋,供卖淫女杨某某(系被告人赵某涛妻子)、饶某某居住,并通过“代某”寻找嫖客并推送卖淫女信息,确定卖淫价格,安排卖淫女在上述房屋内从事卖淫服务。期间,被告人赵某涛从中获利20余万元。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涛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被告人赵某涛妻子,二人靠其卖淫维持生计,另外还一名为饶某某的女子也在为赵某涛卖淫,并将卖淫所得都交给赵。其与2017年结识赵某涛,此后赵就带着其在南京、宁波等地的卖淫场所上班,并将卖淫所得占为己有。2019年6月起,其二人至上海居住,赵安排其在租住的房屋内卖淫,自2021年1月起开始先后在赵某涛租赁的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卖淫。2021年3月起,赵某涛将该房屋提供给饶某某居住并用于卖淫,其与XX小区XX号XX室居住并继续在该处卖淫。赵某涛将其本人的相关信息及推荐笔记发给“代某”,由“代某”及客服推送给嫖客,后由其接待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微信推荐笔记里的照片是赵某涛拍的,笔记内容是赵某涛找“代某”做的。其通过“代某”接到的单子到手是每单1400元,这个价格是赵某涛和“代某”确定的,“代某”的费用也是赵支付的。其根据赵某涛的要求每日结算嫖资并进行转账,其卖淫收取的嫖资基本都转给了赵。平时朋友称赵某涛为“赵凯”或者“凯哥”。其与微信号为hongliang0267的嫖客是通过赵某涛介绍的名为“小虎牙”的“代某”联系上的。

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被告人赵某涛前女友。2017年,其与赵某涛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赵就开始介绍其卖淫,赵以存钱买房为由,让其将卖淫的嫖资都存放在赵处,但之后赵拒绝归还。其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网银转账给赵的,里面所有的转账都是其通过赵介绍卖淫的钱。其根据赵某涛的要求拍摄着装暴露的写真照片并发送给赵,由赵联系“代某”,“代某”以其本人的名义将照片或者推荐笔记介绍给嫖客,并确定时间及价格,其卖淫成功并收取嫖资后,会将部分费用支付给“代某”,卖淫的价格是赵讲的。

3、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同事带领下,至本市闵行区XX小区XX号XX室与卖淫女饶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经过。

4、证人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其通过微信(微信号)联系卖淫女杨某某,并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11楼嫖娼并支付嫖资的经过。

5、证人戴某某、孟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微信截图证明:其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的经过。

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被告人赵某涛化名“董恒兵”、“赵凯”租借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室房屋的情况。

7、同案人苏某的供述证明:2021年4月起,其使用“凯哥”提供的微信名“闵行-6小金晨”作为介绍卖淫的“代某”微信,通过该微信介绍卖淫女及嫖客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每单抽取200元。

8、相关微信聊天、收藏记录截图证明:涉案微信账号介绍卖淫、结算嫖资的情况。

9、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涉案资金的收取及流转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的情况。

11、证人丁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2、被告人赵某涛的供述。

关于被告人赵某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某某、饶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苏某的供述及相关微信内容截图、转账记录、银行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涛通过“代某”联系并将卖淫女信息推送给嫖客,确定卖淫价格,将其租赁的房屋提供给卖淫女及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其行为依法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而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本院结合证人证言、转账记录、银行明细等证据,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予以认定。而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涛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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