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标准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集资诈骗罪(全国标准) | 10万(单位50万) | 30万(单位150万) | 100万(单位500万)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2021年版)
(四)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騙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单位集资诈騙的数额标准接照个人集资诈骗的五倍执行。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 置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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