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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律师 评论549字数 2275阅读7分35秒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浙江经侦”

总部在本地的报案

如果你投资的这个平台就在本地,那么你可以简单书写一份事情经过的陈述和证明自己投资的合同、打款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记录,到这个平台运营总部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区县经侦大队报案。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量避免重复报案。如果你已经了解到,有很多人去报案过了,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了,那么你就暂时不用去了,原因是:一个案件不用多次报案,报案就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知道这个事情,如果已经受理了就不用再跑过去了,将来公安机关会联系你取证的。如果大家都跑过去,自己费时费力,办案机关也得专门排人负责接待。

这时候对办案机关来说,最要紧的事情是开展初步核查,确定案件性质,做出立案决定,时间异常紧迫,因为只有立案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保全财产。

有些案件比较重大,情况复杂,办案机关不一定能够马上确定案件性质,这时候不要着急,要给办案机关必要的核查时间,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办案机关做出任何决定都是要基于法律和事实的。

总部在异地的报案

如果你投资的平台总部不在你所居住的本地,可以到自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或报警,一般情况下,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登记信息,但有时会无法受理立案。

因为这种跨区域的案件是要按照“三统两分”的原则,由总部所在地牵头主办的,总部所在地尚未定性和立案,分部所在地是很难对案件全貌认识清楚的,也就无法做出立案决定。

如果总部所在地已经有群众在报案了,你也不用奔波到总部所在地去报案,过一段时间,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发布协查的,这时候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联系你取证的。

立案后的信息沟通

案件侦办后,很多投资人很想了解案件的进展,追赃的比例,资金能返还多少,能不能先行返还一部分……这些心情都可以理解,但是,公安机关侦查中,可发布的信息并不多,一般就是案件进度(比如什么时候立案了,什么时候逮捕了,什么时候移送起诉了),其他信息因为很多存在不确定性,或者有侦查保密的要求,不便发布。

信息发布,一般由主办机关来发布(其他部门是无法对外发布信息的)。你可以关注主办机关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或者当地官方的其他媒体来了解。投资群体人员间的一些“小道消息”以及非官方媒体散布的相关消息,千万不可相信,更不应相互传播。因为这当中的投资群体利益纷繁复杂,相信主办机关一定会秉公处理;同时,不少案发事实表明,当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会通过故意弯曲事实或滋事生非,达到一己之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绝不可相信那些搬弄是非的谣言,更不应搞所谓的“抱团维权”,既影响精力与秩序,也给受理调查或侦查工作添乱。

至于资产返还的比例和时间,这个都需要全案诉讼终结以后才能开始,也就是说终审判决以后,统一确定统一返还。提前返还,在此类涉众性案件中是不允许的。

因此,时间的确比较漫长,但是公平和效率有时候就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法定程序都要遵守和履行。

 

哪些人应该投案

P2P平台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司法机关一般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处理,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1、平台业务员

在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往往会把打击处理的圈子尽可能划的大一点,这样极有可能把普通员工划入打击范围。你自认为没事,实际上已经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了。一旦被警方抓获,那么你将丧失自首的机会。

2、短期工作的业务员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员工,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3、平台辅助人员

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平台员工,虽然并不直接从事资金吸存业务,但是,他们是平台得以运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基本都认定为犯罪。所以,平台辅助人员,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没事。

4、借款人

有以下情形的,均可以追究平台和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1)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2)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

(3)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被“伪专家”忽悠的平台负责人

很多p2p平台,在开办时,也咨询过一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平台负责人基于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把这些“伪专家”的观点作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自己从事的资金业务是合法的。但是,平台负责人这样的辩解,基本属于无效辩解,不能作为排除其主观故意的理由。所以,即使是被伪专家忽悠的平台负责人,也应当主动投案。

切记不要受人蛊惑参加所谓“群体维权”活动,因为有的人借机想扰乱社会秩序,有的想趁机收取维权经费发难民财,群体聚集也可能发生很多不可预测的极端事件……防止被人利用,造成二次损失。

大家要认识到,群访群闹并不能解决问题,现在执法办案都是独立不受干扰的,不是说人去的多了就会怎么样。

因此,还是要理性、依法表达诉求,如果对主办机关的做法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上门或书面将意见提供给办案机关,甚至可以向主办机关对应的检察机关反映,要求侦查监督或纠正执法错误,依法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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