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 严某芳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故意伤害罪 | 严某芳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472字数 1247阅读4分9秒

 

严某芳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法律意见书

(2016)浙硕律刑字第7号

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严某芳的委托,指派刘彬律师作为本案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人接受委托后,实地考察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现场,与被告人及案发小区的知悉案情的人员都做了沟通了解,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辩护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发表如下意见,恳请公诉员予以考虑。

 

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起案件的发生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

本案的起因同住小区的被害人将车辆停留在非停车位上且阻挡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常通行,经犯罪嫌疑人多次打电话及叫小区安保人员通知的情况下,长达半个小时后,被害人再出现。见面后发生口角,被害人也有先行挑衅殴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如果被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言语冲击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发生时,小区安保人员均是在场,且向被害人表示了批评,但被害人在不正当的位置违规停放车辆后,又不主动道歉,反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是由被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到案自首,且带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救治,积极的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犯罪嫌疑人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安保人员在两者中间,两者相互挥舞,被害人鼻子被击中后发生流血,犯罪嫌疑人马上就电话报警并叫了救护车。犯罪嫌疑人本人也自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家属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

被害人到镇海区第七人民医院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也在医院陪护被害人多日。

 

三、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害人索赔金额过高。

因本案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犯罪嫌疑人除了积极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外,还积极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害人索要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后经公安多次做工作,被害人将索赔金额降低到10万,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其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等损失,但基于本身的经济状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愿意赔偿其3万元的经济损失,且该费用已经预先交付给了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是宁波市公交公司的一名员工,是501路的公共汽车驾驶员,在公交公司已经工作十余年,也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仅有的经济来源,其岳父岳母均需要其照料,也因此,其妻一直没有上班。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能够考虑犯罪嫌疑人现有的生活环境,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的各方面态度,本案的案发原因等因素,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安稳继续工作的机会来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纳辩护意见。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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