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浙江省标准
罪名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抢劫罪 | --- | 8万 |
抢劫罪解析
对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事后取得财物或者以事后使用暴力相胁迫而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十)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抢劫罪的,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抢劫罪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 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 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核抢劫的;
(2) 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抢劫罪的,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 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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