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
第一档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标准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抢夺罪 | 2千 | 6万 | 30万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十三)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版】
1.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抢夺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抢夺数额巨大的,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 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抢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 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I) 驾驶机动车抢夺的;
(2)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 驾驶非机动车抢夺的;
(4)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 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10)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 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 被害人谅解的;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 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 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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