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刘彬律师 评论406字数 313阅读1分2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4】7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6日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