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一档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定罪及量刑情节
第一档 | 第二档 | |
非法经营额 | 5万 | 25万 |
违法所得额 | 3万 | 15万 |
数量 | 1000-5000 | 5000以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经被调整,未找到最新的】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