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检索报告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2023年检索量刑情况

刘彬律师 评论462字数 1100阅读3分40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判例

法院 案号 案情 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4)甬海刑初字第253号 已销售价格362850元,未销售价格100余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2020)浙0203刑初223号 销售假冒大公鸡注册商标的鞋子共计金额60余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6刑初455号 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自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4)甬镇刑初字第122号 累计销售金额为1178030元。 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3)杭上刑初字第250号 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8万余元。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杭上刑初字第166号 销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饰的金额至少达110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81刑初754号 该工作室共计销售500万元左右。 主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刑初50号 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0余万元。 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3刑初908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234535元。 主犯、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刑初178号 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4377103.78元。 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刑初377号 被告人阳康销售金额399万余元。 主犯、犯罪未遂、坦白、立功、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刑初759号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66849元。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刑初85号 销售金额共计743万余元。 犯罪未遂,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刑初3111号 累积销售金额为2342775.6元人民币(去掉刷单金额后真实销售数额为2135639元)。 自首,部分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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