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第一档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某龙案】宁波案件办理:获利5万,5年以上
浙江省标准 | |||
罪名 | 较大(构罪) | 五年以上的情节 | 其他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2人以上 | 20人次
获利5万 引诱未成年人3人 介绍容留未成年人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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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版】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 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引诱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引诱多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容留、介绍卖淫二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容留、介绍多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人,增 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増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5)非法获利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単位的 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增加基准刑的10%-20%。
4. 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 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 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 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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