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公了”和“私了”有什么不同

刘彬律师 评论413字数 1129阅读3分45秒

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咨询刑事案件时提到“能否私了”一词,意思就是私下和解,不用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其实这种想法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告不理”的罪名只有四种,即刑法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一般情况下这几种犯罪是可以和解的,但如果发生严重后果则也是不行的。

其他的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侵犯的往往不只是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即使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同意“私了”,法律也不允许双方自行解决的,仍然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民事部分可以“私了”,公检法也很欢迎。

刑事案件的“私了”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弥补损失,但也有可能会造成放纵犯罪、亵渎法律尊严的严重后果,基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于“私了”更像是“公了”,就是在公检法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是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获得减轻或免除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本条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刑罚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以及大部分的过失犯罪。在主题上不适用累犯。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机关需要听取双方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效的规避了“私了”有可能放纵犯罪、亵渎法律尊严的缺点,同时减轻或免除了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使得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减少了损失。

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可见,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对于轻微犯罪的嫌疑人来说真的是极其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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