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津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20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招聘卖淫女彭某某和方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多名微信“聊手”招揽嫖客,并出资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酒店、**酒店开客房供卖淫女和嫖客发生非法性行为。
卖淫女收取嫖客的嫖资后,将嫖资的60%转给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再将所得60%嫖资转给余某某10%,“聊手”40%,自己得10%。
没有经过“聊手”招揽嫖客,由卖淫女自己找来嫖客或者是熟客,则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获得嫖资的40%抽成。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卖淫女彭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酒店4楼406房间,接到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招嫖信息后,与违法行为人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在上述406房发生非法性交易。
2019年10月26日零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酒店302房内,卖淫女方某某收取违法行为人张某某400元后,与张某某发生非法性交易。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共组织、容留卖淫女方某某卖淫113次。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共组织、容留卖淫女彭某某卖淫7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对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房间是否享有实际控制权,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排他性结论;第二、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因“聊手”等人未到案,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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