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初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逐步进入深水区,以往作为侦查中心主义与司法行政化的副产品-审查报告的撰写方式也将面临着重大变革,公诉人应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庭前准备而非埋头打报告,敢于直面法庭阐述公诉意见而非埋头抱着报告照本宣科。兄弟院的青年俊杰“爱上向南枝”慧眼如炬,提前看出这个趋势所在,为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特地将自己的初步畅想撰写成提纲式文字在本平台发表,以期引起系统内同行们的共鸣,共同研究探讨这个课题。
审查报告如何进行庭审化改革
作者:爱上向南枝
一、庭审化改革一个是去行政化(检察官职权所在,自己就可以决定逮捕起诉);一个是加强庭审化(一次成型、减少二次回温的时间,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二者本质目标一致,侧重点不同
二、重点围绕加强庭审化进行阐述,最终目标是多快好省完成出庭公诉工作。
具体目标:与三纲一书合并、一次成型;
将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辩点分类为证据类、事实类、定罪类与量刑类,分别在报告中一一预测与答辩;
提升指控犯罪的用户体验,让法官(陪审员)、普通群众能更多地听得懂、愿意听。
三、具体操作法
(一)通过拆分事实与证据小结的模式,对证据分析与证据摘录进行合并。 在每个证据小结后,备注瑕疵证据或排除证据、及对辩护人(可能)提出的意见或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进行一并合理解释与答辩。
重点指出,对嫌疑人供述摘录要围绕庭审讯问展开。不建议采取一问一答刑事摘录,而是以讯问清单的形式摘录。
分类举例,嫌疑人认罪的盗窃案件,预测法庭讯问是先主观后客观、时间顺序进行讯问的。可以如此摘录:(1)我每次盗窃,都是用电瓶车及戴手套、手电筒;(2)我偷的目的是为了搓麻将打牌,但我自己懒没有工作。每次都是输钱了,就才想着去偷的;(3)我只偷农村,不偷乡镇,因为乡镇小区有监控;(4)我一共偷了5次,我一次一次说。(5)我有低保、我愿意用低保赔偿损失。
有经验的公诉人,根据上述拆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也最好要围绕开庭进行记录),开庭时候可以直接组织语言发问,可以节省大量时间。
嫌疑人不认罪的盗窃案件,要围绕辩解虚假性与嫌疑人诚信度进行摘录。要把握一个原则,只问有答案的问题,也即你可以驳倒的问题才去问。
(二)审查认定事实。审查报告事实要详细,起诉书报告适当精简。
(三)说明的问题与承办人意见外延要明确,说明的问题就是在除事实认定与除定罪量刑认定外的所有问题,包括执法后半篇与法律监督情况。承办人意见就围绕表明定罪与量刑意见。
四、以一个抢劫杀人案件案件为例(嫌疑人存在有罪供述,后多次翻供且认为存在刑讯逼供情节)
(一)将证据摘录与证据分析适当合一,通过证据小结(时间顺序)进行组合
1、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案发前经济拮据,背负债务,且要供养姘妇的事实足以认定,戚某某原供述抢劫作案的动机与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
戚某某的亲属颜某、戚某、证人沈某、朱某、宣某等证言印证证实戚某某案发前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度日。颜某还证实戚某某经济拮据,很少给家里钱,20**年上半年做废纸生意时钱也经常接不住。沈某还证实戚某某在20**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期间承担了其生活开支,还为其交过几个月的养老保险并给其一些零花钱用;20**年上半年,其和戚某某做废纸生意没怎么赚到钱。朱某还证实戚某某打零工活做得少,好几次叫他干活都没有参加。宣某还证实戚某某应该没有什么钱,很多时候干个几天就要先来算工钱。证人朱某、章某证实戚某某于20**年3月向章某借款3万元。
辩护人提供证据证明戚某某在20**年12月至2012年1月有6000余元收入,该证据反映的是戚某某在案发两个多月以后的收入,不足以否定戚某某案发前经济拮据的结论。
2、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戚某某系以外出做生意为名将徐某4诱骗至湖源乡坑口村老宅。
……综上,足以认定戚某某约徐某4外出做生意系欺骗。辩护人关于认定戚某某诱骗徐某4的依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3、徐某4随戚某某到坑口村老宅后与他人失去联系,至2012年1月13日在东吴大桥下游的富春江南岸江堤淤泥中发现徐某4的双下肢,在案证据直接指向戚某某作案。
……从上述查证情况看,从上述查证情况看,戚某某是徐某4生前最后接触的人。
4、戚某某原供述租用张某1驾驶的面包车运尸及抛尸、埋尸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
……戚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在江边埋尸的事实亦曾供认。
5、发现徐某4双下肢时,从尸块下淤泥中提取碎布一块及布条一根,经检验,该布条与戚某某老宅提取的布条属同种布条。
该证据虽不能单独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结合徐某4到戚某某老宅后失踪、戚某某运送可疑物品到东吴大桥抛下等事实,对认定富春江边发现的尸块来自戚某某老宅具有重要的补强作用。
6、在公安机关最初调查时,戚某某否认案发当日曾和徐某4见面,行为明显反常。
……该辩解显然不合常理,不予采信。
6、戚某某案发后经济状况明显异常。
……戚某某已经对支出款项来源提出多种辩解,但均经查不实,现又提出新的辩解,显然缺乏合理性,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7、戚某某归案后承认杀害徐某4并分尸抛尸的供述能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其无罪辩解不仅得不到证实,也不具有合理性。
除了上述证据小结拆分法外,还可以如此拆分(反正只要有利于指控,允许主观能动性)
(另一类拆分法)
第一组:发现尸块、确定尸块信息及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组:关于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谋害行为的相关证据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组: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分尸行为的相关证据及存在的问題
第四组: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拋尸、埋尸行为的相关证据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组:关于赃款去向的相关证据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组:其他综合性证据
(另一类拆分法)
第一组证据,证明发现尸体、确认尸体身份、确认系凶杀案的证据
第二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戚某某有作案嫌疑的证据
第三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分尸、抛尸的证据
(二)审查认定的事实要详细具体
20**年,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因没有固定工作又要承担其姘妇沈某的部分养老保险金及生活开销,经济拮据,并负有债务。20**年9月下旬,戚某某以合伙做废纸生意为名诱骗徐某4(男,殁年61岁)一起外出,并让徐准备好资金。同月29日上午7时34分,徐某4在某某地区某某街道家中与戚某某电话联系后,前往某某客运站乘车,期间于8时22分在某某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某某分理处通过柜面取现人民币5万元后与戚某某会面。而后,戚某某将徐某4骗至某某市湖源乡某某村某某号其已废弃多年的老宅,将徐某4杀害并劫取人民币5万元。同年10月1日上午,戚某某从某某地区至某某乡某某村老宅将徐某4尸体肢解,又于当日中午至某某市汽车西站,以到某某村运肉为由,租用张某1的面包车回到某某村,将两编织袋尸块装上面包车,又谎称有人在某某市某某大桥上等候,要求张某1驾车至东吴大桥。戚某某在东吴大桥下车后,通过该大桥双向车道之间隔离带的空隙,将两只装有尸块的编织袋抛入某某江中。因编织袋漂向南岸并未下沉,戚某某又赶至带的江边,将编织袋内的尸块等物掩埋于江边淤泥中。因联系不上徐某4,徐某4之子徐某1于20**年10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某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于20**年10月6日晚向戚某某调查徐某4失踪一事。戚某某谎称20**年9月29日其与徐某4仅有过电话联系,并未见面。后戚某某将从徐某4处劫得的5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及其和姘妇沈某的生活开销等。20**年1月13日,徐某4的双下肢尸块在东吴大桥附近江边被发现。经DNA比对确定死者身份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9日将戚某某抓获归案。
其实,就是讲上述拆分的细节,再组合。
(三)说明的问题,如管辖、羁押必要性、以案释法、法律监督等除了定罪量刑、包括案件社会效果处理等问题。
(四)承办人意见,就分为定罪方面与量刑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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