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一档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浙江省追诉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⑷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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