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实(下)

刘彬律师 评论223字数 6248阅读20分49秒

来源:检察日报   史兆琨 戴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与黑恶势力短兵相接的攻坚战,也是检验执法司法水平的法律战。

在专项斗争中,作为肩负法律监督重要职责的检察机关,始终秉持“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法律底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最大程度发挥出政治效能和社会效益。

今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重申了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入选的5件典型案例中,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有2件。

“将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

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记者见到了典型案例之一——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办案检察官朱永权。他接受采访时说的一句话令记者印象深刻:“要将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这也是朱永权时刻牢记于心的箴言。

拿出手机,朱永权找出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办理这起案件之前,我对这些条款就已熟稔于心。要想做到‘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最为关键的就是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十分精准,把相关条款吃透,知晓立法的本意,这样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难以认定的复杂情况时,才可能做到严格把关、精准认定。”朱永权说。

“对于杨昊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认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围绕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特征,我们提出了五方面的侦查取证建议,包括查明是否存在设立仪式或标志性事件,有无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等。”丹徒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桂林告诉记者,与公安机关在认定案件性质方面出现意见分歧时会有一定压力,但是检察官必须履行检察官法规定的“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记者注意到,在《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中,该案例指导意义第二条为“注重实质化引导侦查”。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毅对此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在侦查阶段,镇江市检察院、丹徒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办案组,与公安机关先后召开8次联席会议,每次会议时长都超过4个小时,这是真真切切的8次交流沟通,是高质量的8次严谨探讨。经过共同审查,我们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犯罪违法事实。”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可以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属于同一集团、团伙或共同犯罪人所犯罪行及时串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院长陈刚表示。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对黑恶势力的清除,对强化社会管理、净化社会环境意义重大。”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锋认为,在专项斗争中,必须坚持依法对黑恶势力进行有效甄别,谨防把不够黑恶势力的行为“人为”拔高,降低黑势力和恶势力的刑事认定标准,降低证据证明标准,把一些普通的寻衅滋事、强买强卖、聚众类犯罪简单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朱永权认为,前三个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性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性特征。在实践中,很难仅凭前三个特征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危害性特征。

这个关键的危害性特征也成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最主要的分歧点之一。“在此案中,杨昊等人要债、挡债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但未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危害性特征不明显。”朱永权说。

“理越辩越明。除了危害性特征外,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取证建议,我们进一步侦查后认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均不明显。最终,我们认可了检察机关对杨昊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队长金留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案件的精准定性,只要是在法律框架下去探讨,就不存在所谓的“丢面子”等问题。

2018年11月12日,丹徒区检察院将杨昊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丹徒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借鉴与吸收典型性案例中好的做法,是实现刑事法律统一性、稳定性和适应性平衡的有效方式之一。”江西省律师协会会长、豫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工关注到最高检印发的典型案例后表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只有同时坚持政策要求和法治原则,才能收到较好的预期效果,既有利于打击严重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也能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处于中间环节,但绝不是简单的“搬运工”,检察官精准把住认定关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的高度负责。

“办案质量这根弦要绷得紧而又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跑偏”的重要原则之一——“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在上述典型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是坚守“不凑数”底线、绝不拔高的精髓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也指出,要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要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2018年5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今年10月11日,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指导、线索摸排核查、依法办案、宣传引导等机制,有效破解扫黑除恶难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就高度重视办案质量、严格依法把关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2018年10月16日,张军在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考察调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当听到该院的“九求理念”中的“安全求慎”理念时指出:“强调这一点非常有必要,检察机关一定要注意办案安全,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第二天,张军在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办案质量放在首位。

2018年10月30日,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的,绝对不迁就凑数”。

为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今年1月2日,最高检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此次会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软暴力”、“套路贷”以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财产处置等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在性质认定、法律适用及政策把握方面进行了细致研究。

“要确保办案质量,坚决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今年10月12日,张军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再次明确要求。

“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具有特殊且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和职能,对于协同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共同打击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既防止扫黑除恶脱离法律的扩大化,也可以纠正因认识偏差的降格处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表示。

“坚守法定标准是应有之义”

在采访中,多位基层检察干警反映,近年来,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犯罪证据隐秘性强、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因此,对于同一案件,不同部门在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主要集中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等方面。

今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的首场新闻发布会汇聚了各界目光。“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司法办案人员而言,在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方面可谓是“及时雨”。

“扫黑除恶虽然是一项对涉黑恶犯罪总体上实行从严的专项斗争,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是应有之义。”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德法认为,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轨道、法治框架内进行,不能为了追求案件数量,人为地将一般共同犯罪“拔高”为黑恶案件,导致扫黑除恶扩大化。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批捕起诉等工作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坚守的底线。

据统计,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批捕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11722件,起诉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9154件。

这组数据的背后,是最高检站高谋远、务实重行的统筹推进,是各地检察机关群策群力的精准施策,彰显着检察办案人员严格把关的法律智慧。

最高检于今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通知》明确,实现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认定标准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握,审查意见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关。记者注意到,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案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精准把脉,对症下药”。

甘肃省检察机关制定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同步审查报批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在提起公诉前,需经专门办案组、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讨论后层报省检察院扫黑办审查把关,确保定性准确、打准打狠。

江苏省检察机关建立涉恶案件的明示、分析制度,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涉恶案件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在移送材料中的其中1份《起诉意见书》上加盖“涉恶案件”印章,同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对案件具有“涉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重点围绕认定案件“涉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性质有不同认识的,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

重庆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办案质量专项检查整治,对已结、在办涉黑涉恶案件从实体、程序以及落实司法责任等开展全方面检查。同时,健全侦查监督工作通报制度,确保通报见人见事、问题指向精准。

江西省检察机关建立“24小时解决分歧”机制,对存在分歧的案件,办案检察院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在24小时内向当地扫黑办和上级院同步请示报告,上级院在48小时内下沉实地指导协调解决。

“‘24小时解决分歧’机制是将扫黑除恶具体要求做实的一项特色举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关键的是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行动、最严格的要求,压实检察长、分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副检察长、其他分管院领导、检察官办案团队、扫黑办以及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成效。”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利告诉记者。

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詹文成是最高检扫黑办专家组成员之一。他表示,认定涉黑恶犯罪要严格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认定,坚持“效率与质量并重”观念,越是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越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能“萝卜快了不洗泥”。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库作用,今年初,最高检扫黑办还制定了《重大黑恶案件专家指导机制》。

“专家组由最高检扫黑办从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家人才库以及其他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优秀检察人员中抽调组成。专家组指导的案件一般处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重要诉讼节点。”最高检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专家组指导案件应重点关注涉黑犯罪定性相关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恶势力的认定以及涉黑涉恶案件中的其他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在办案力量专业化建设方面,河南省检察机关进行了创新。目前,河南省三级检察院均设立了涉黑犯罪检察组,办案人员超过千名,涉黑犯罪检察组专业化、一体化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集中行使涉黑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信访事项办理等刑事检察职能,同时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使涉黑犯罪检察组真正做到精研业务、术业专攻。

凝聚打击共识,统一司法尺度

历经8次面对面会商,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潘枚生、潘齐照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严格依法审查,因组织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不明显,改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判决。

“我从中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在精准把关、改变案件定性方面作出的努力,不容易,值得点赞。”全程旁听了该案审理的南昌经开区矿山管理处枫林村党支部副书记、经开区蛟桥镇人大代表李俊说。

在该案的办理中,南昌经开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林才带头阅卷,靠前指挥,切实解决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今年3月1日,南昌经开区检察院联合经开区法院、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出台《南昌经开区公检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商研判工作机制》,明确涉黑涉恶案件均邀请专家会商研判,致力解决分歧,促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

“在与检法交流会商中,我们本着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把脉,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得也更为透彻了。这是一次很好的办案经历。”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人兼扫黑除恶专业队队长冯建国表示。

不止江西,各地检察机关都在凝聚打击共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上贡献着检察智慧。

安徽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黑涉恶案件信息互通、数据统计及明示制度的意见》,对涉黑涉恶案件信息互通机制、数据统计口径、明示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打通信息“堰塞湖”。

广东省检察院会同广东省委政法委、纪委监委、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制定《广东省办理重大复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对涉黑恶犯罪定性分歧的协调主体、程序、原则、协调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公检法机关的协调沟通中,检察机关起到了主导作用,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体现了检察担当。”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吴俊猛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费海新认为,公检法等各部门多次进行会商和探讨,对于案件准确定性非常关键,可以防止案件“带病”起诉,保证不枉不纵。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位基层检察办案人员均表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会商机制对于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做到“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起到了良好作用。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向纵深推进的攻坚阶段、关键时期和决胜时刻,必须更加注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只有打得准,才能打得狠。各级检察机关正按照张军检察长在今年8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旧观念,坚守罪刑法定,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始终坚持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船到中流浪更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迎来新一轮强大攻势的“转段之年”,只有以法治为引擎、由法治来贯穿,才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深谙此理的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步履坚定、方向明晰,正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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