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刑事律师整理 | 逮捕的情形,不逮捕的情形

刘彬律师 宁波刑事律师整理 | 逮捕的情形,不逮捕的情形已关闭评论273字数 530阅读1分46秒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检察官一般会从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来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进而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和附条件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绝对不捕、存疑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无逮捕必要性不捕。

 

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从逮捕的三个条件,我们对于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进行反推,不予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第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有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三个标准,对于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往往成为人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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