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思悟:刑事辩护的十三条法则

刘彬律师 辩护思悟:刑事辩护的十三条法则已关闭评论294字数 4950阅读16分30秒

 

田鹏律师(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方法论先行,辩护人若没有方法论犹如司机没有方向感,兜兜转转,极易迷路……且行且思,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思悟、提炼,从大量的辩护现象中提炼中国本土的辩护精髓、智慧,从类案中归纳扎根于中国本土的辩护方法论,以期能够为行业沉淀一些自己的思考,照亮后来者前行的路……

 

刑事辩护,只有动笔写——撰文,才能丈量自己思维的长度,唯有开口讲——演讲,才能测算自己思维的深度,横纵坐标延伸交错的点,才是自己的精准定位,如此反复自我审视、批判、修正,才能不断超越,犹如电脑的软件系统方能不断升级、升级、在升级……

 

辩护人,生怕在辩护舒适区中被自动化了,周而复始,不断蜕化;辩护人,生怕在辩护盲区中被自恋化了,自娱自乐,不断僵化……以镜为鉴,在此分享半月思悟——刑事辩护13条黄金法则,供同仁、朋友斧正:

 

法则一:细节切片——把不可能变为可能

 

当前中国“客观证据”优先的侦查模式,每个刑事案件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判决三道司法过滤器的层层审查,无罪辩护可谓“凤毛麟角”。因此,家属的这段人生厚重、惊险又充满挑战……需要辩护人运用法律技术回顾、重建、演绎——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斯,需要辩护人拆解、细分、穷尽思索极致,然后逐一排列事实细节切片,从中打捞那几片“夹缝中”的闪烁着微光的切片提交给法官,用论证展现“法之温暖”,辩护人让看似不可能变成可能,辩护人让绝对不可能有所动摇,让家属感受到“法之温暖与自由之曙光”。这就宛若坚硬的路面看似坚不可摧,小草不也竭尽全力演化了生命奇迹——破土而出!

 

法则二: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某抢劫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羁押4年,案件2次发回重审,依然没有个定论,我依法接受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家属,其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田律师,请您说一说我这个案子的靶心在哪里?我见过11个律师了……”精准分析论证完毕,家属说了第二句话“田律师,请依法为我辩护,有些律师真的不如我专业,因为我在看守所4年背诵了所有的《刑法》条文,《刑诉法》条文,相当于读了一个研究生。我这辈子就是要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伸冤,请田律师全力救赎,拜托了。”

 

夜深,我反复琢磨此“悬疑、疑难案件”家属的话语,其实高手不是“反复做一件事”就可以锻造、修炼的,要不然天天打麻将的人估计可以“破吉尼斯纪录”,真正的高手是在反复做一件事的基础上“反复琢磨、提炼、孕育方法论”,同一件事琢磨出3种、5种方法论,此乃锻造高手的进阶之路,犹如只要学会查字典的方法即可,没必要全部记忆中华大字典……如此案,他见过11个律师,必然有重复的辩护策略和方案,我若制定的辩护策略和方案、提出的辩护突破口都是与以前的律师相类似的,必然无法说服家属,又谈何有效辩护?

 

法则三:先入为主——司法妄想病

 

某案开庭,同案犯辩护人提出13大疑点,被法官打断6次,法官说“辩护人,你这都是猜测,请拿证据来……”“辩护人:我这属于合理怀疑……”庭后,对此法庭现象剖解如下:合理怀疑与无端猜测乃孪生兄弟,但二者有实质区别。一切合理怀疑都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没有证据或微弱零星证据支撑的怀疑都会滑向无端猜测,而背后的立法精神则是“先入为主”。法律人当客观、理性与思辨,公诉人先入为主的有罪或辩护人先入为主的无罪都乃司法“妄想病”——要不得,都会滑向“伪科学”,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合理怀疑乃科学实证精神,无端猜测乃证据虚无主义。因此,若无证据支撑,无逻辑穿透力的论证,与其表演走秀,我在法庭上宁可选择沉默……

 

法则四:偷换概念——陷入妄想忧虑黑洞

 

某案,家属过度忧虑,每晚连发几十条微信或者不断打电话……问到:田律师,如果同案犯四个律师都是有罪辩护,我们做无罪辩护,法官对我们的印象会不会不好?加重处罚我们?

 

对于家属的忧虑我们经常遇到,其实,归纳家属的“100种忧虑”,其共性在于“偷换概念——陷入妄想忧虑”,家属在自我偷换概念。当然,作为辩护人我们能理解家属深处困境的焦灼,但是,我们不能被家属带入沟里——思考问题要理性、客观。答曰:如果案件有事实、证据基础,我们经过理性、周密论证,无罪辩护策略有支点和依据,那么法官会欣赏与其在同频率、同层面思考的辩护人,这为其公正裁判提供了参照系,何来加重处罚?如果辩护人是狡辩=无理取闹,则法官必然会鄙视,可能会给判决带来负分数……因此,家属担忧的是【无理取闹】而不是【理性的无罪辩护】。分不清两者之逻辑前提与实质界分会让家属陷入“忧虑黑洞”……

 

法则五:称量证据几斤几两——清晰才更有力度

 

刑事辩护律师,证据分析能力是硬功夫,要有抓争议焦点的核心本领 。例如,案件接到家属咨询,要有直觉型思维,迅速捕捉本案的核心证据有哪些,然后,条分缕析,本案的客观证据有哪些,先看客观性证据;抛开所有主观性证据,还能定罪吗?本案中有利证据有哪些?不利证据有哪些,各占多少比重?各自跟争议焦点有没有关联性?最终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辩护案件,一定要找出案件中最薄弱的点在哪里,最坚硬的难以攻克的点在哪里,无关紧要的点在哪里,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法则六:发问应变——事实无可争辩

 

庭审发问就是讲故事,重新构建一个更加真实、可信的故事,以此动摇或者彻底推翻指控犯罪事实,因此,一个一个的精心设计的问题都是故事的骨架和神经,起到串联和铺设的作用……犹如河道,辩护人往哪个方向挖、挖多深、挖多宽都决定了河流的流向和流速,最终决定了能否流向大海,试问,那一条河流没有海之梦呢?

 

但是,以上只是理想的情况,在辩护中,我们的案件往往都有缺陷,因此,在辩护过程中,事实、逻辑、技巧和运气是有顺位的,不可颠倒与错乱,天赋、技巧、逻辑的力量都抵不过事实,发问以事实为基础,逻辑乃其灵魂。任何有技巧的发问都抵不过事实的力量。一般的原则是:若没有扎实的事实就靠逻辑,若没有严密的逻辑就靠技巧,若没有灵活的技巧就只能靠运气了……因此,要发问需要灵活应变,瞬间捕捉,巧妙应对。

 

法则七:比对思维——刑事质证民事化

 

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有刑事辩护思维,更要有民商事思维,才能打通关。这尤其表现在质证环节,实践中,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开庭前检察官都不会提前给辩护人举证目录提纲,然而,民事案件中却有清晰的证据目标(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形式)。既然如此,没有条件我们就要创造条件,在开庭前,自己预想证据举证目录(总结类案规律),抽离本案核心证据项,然后逐一列举、比对,做成证据目录和摘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辅助我们的庭审,让我们的庭审更高精准和高效,因此,以上需要一定的标准,在我看来就是要做到:概读+精读+点读。所谓概读就是浏览卷宗,精读就是一项一项阅读,点读就是对重大证据细致化拆分读。

 

法则八:拆分细节——增强画面感

 

辩护发问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功,发问就是讲故事,就是通过一个一个的问题把辩护目标的事实浮现,让听故事的人感觉更加可信,辩护就成功了三分之一。例如,针对“张三强奸有没有使用暴力”这一争议焦点,若辩护人直接问张三有没有使用暴力?她肯定回答使用了,死路一条。但是,换一种思维方式,拆分、迂回发问:有没有反抗?抓痕?衣服有没有破?床单被子?床有没有坏?外阴部有没有伤痕?对方有没有被你抓痕?对方身体哪个部位被你留下了记号没有?这样发问你离辩护目标又近了一步、步步逼近…

 

庭审发问犹如勾勒一幅或动或静的画面,需可感、可信、可证,若闭上眼睛,让听众感受到湖面、微风、波纹、船浆、远山、浮云、还有那有情调的人儿……发问有点、有线、有面;有细节、有骨架、有形状;有层级、有顺位、有梯度;有逻辑线、逻辑点、逻辑面;概言之,辩护人能让听故事的人——身临其境。如斯,法官不会心动也会动心,辩护目标亦在不知不觉中浮现……

 

法则九:推己及人——跳到对方的角度去准备

 

刑事辩护,每个阶段的承办人的工作任务和特点是有差异的,例如,在批捕阶段,检察官的工作特点是“急、急、很急”,根本没有时间阅全卷。检察官会抓住争议焦点,去对照相关证据,如果有证据,绝大多数都要批捕。因此,辩护人要知彼知己,分清楚这个阶段的检察官的工作特点,然后采取最有效的辩护策略:只要告诉检察官1点或2点——死死抓住,周密分析——若信心十足,即使退回补充侦查也查不出什么,直接告诉检察官退查提纲,这大概就是流淌于辩护人心中的专业自信。

 

再如,任何一个法官都是一针见血的,换位思考呢?其实辩护律师同样应该具备一针见血的素养,这是辩护律师的核心竞争力。换句话说,辩护律师要有心脏射击思维——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什么,其他的不需要扯太多——就死死抓住争议焦点,丝丝入扣,细细推敲核心争议焦点的边边角角,这样才能把案件做到“征服”与极致。否则,辩护人穷尽了“案件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又有何用呢?

 

法则十:一目了然——说服的最低标准

 

说服是刑事辩护的核心,辩护人的核心技艺就在于说服。然而,说服的前提是形成基本共识,形成基本共识的前提是给对方减轻工作量,让对方一目了然。辩护律师的辩护基本功有很多——阅卷是基本功中的基本功,通过阅卷,我们可以自信的告诉检察官、法官:“我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现有卷宗证据不一样,概括起来,具体有以下三个不一样:1.2.3.……”这样表达,清晰明了,有理有据有节。

 

进一步,辩护人的最高境界是把20本共计5000页的卷宗详细阅完,精准提炼出50页的阅卷摘要呈送给法官、检察官,法官会从内心里由衷的佩服律师,我想检察官也会的。此时,即使意见不被全部采纳,又有何妨呢?谁说意见不被采纳就是无效辩护呢?毕竟自由裁量权在于人心……

 

法则十一:面面俱到——司法解释的盲区

 

某案,涉嫌“介绍卖淫罪”,7个家属来到我办公司,每个家属的脸上都充满了疑惑,问“田律师,我们问了其他律师,我们这个案子没有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应该是无罪的,您怎么看?”

 

辩护人术业有专攻,辩护方案不一,没有优劣之分。但是,我回复到:并不是每一个刑法分则条文都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因为,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我们辩护律师没有司法解释就不会办案了,法官们没有司法解释就不敢判案了,那司法岂不是出问题了。比如,“口爆、胸推”,最高院是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下级法院还是自己判决了;再如,非法经营柴油是否构罪,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也很模糊,湖南省还有无罪判例,但是,其他省份也有大量有罪判例——同案不同判,然,以上并不影响法官依法判案,法官可以结合我国刑法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去理解与适用法律,只要不违背立法精神即可,这也就是“法官造法”——司法创造法在中国的深层经验智慧。

 

法则十二:等价命题转化——打开另一扇窗

 

辩护实战中,辩护人一定要具备等价命题转化思想,这将为辩护探寻光亮打开另一扇窗。例如,某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滔滔不绝10分钟,其实,我归纳起来他只说了一点:我也是被他们骗了=我对他们集资诈骗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例如,某强迫交易案,我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大家市场很自由。

 

但是,学会等价命题转化思维只是第一步,依据逻辑学原理,等价命题转化后,只要证明其中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则等价命题必然为真或为假。但是,对于证明哪一个命题更有利于案件的突破,不仅需要辩护人的智慧和经验,更需要辩护人的论证技艺。因此,很多案件看似走入了“死胡同”,当我们用法律技术“转化命题”后,谁说不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法则十三:律者父母心——换一种表达

 

我们与家属沟通,要多说肯定的话语。若家属逻辑有误区,我们不认同家属的观点,我们要换一种修辞或者方法,言简意赅的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出来,不要直接否定对方,毕竟家属是普通百姓,没有接受过法学逻辑思维训练,岂能强人所难,要家属跟律师在同一思维层面思考。

 

因此,当辩护人不同意家属的观点时,可以如斯表达:“我同意你的说法,但是我有几点补充……”或者“我们归纳一下,刚刚所说只是其一,还有其二……其三……”也许这样才能让家属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毕竟出于困境中的家属是来找专家和专业技术帮助的,而不是来找“反驳”的,无形中给他们一种勇气和信心,这何尝不是“律者父母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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