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左某泉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刘彬律师 诈骗罪 | 左某泉涉嫌诈骗罪辩护词已关闭评论498字数 1367阅读4分33秒

 

左某泉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2015)浙硕律刑字第38号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公诉人:

本律师接受左某泉家属的委托,指派刘彬律师作为本案左某泉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联系相关办案部门了解了案情,初步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辩护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请人民法院慎重考虑。

首先,辩护人同意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如实供述的法律意见,同时认为被告人左某泉涉及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一、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本案曾经确实给她带来过困扰,但是情况说清楚了,被害人了解到了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之后,明确表示了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认为本案的发生给双方的家庭都造成了影响,不要让错误的事情再次扩大。同时希望此件事情能够到此结束,对本案不再追究或者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二、从被告人本身而言,在固定的居住地连续居住十年,且有正当稳定的工作,因为偶然的原因由于法律意思淡薄,受他人游说参与到了刑事犯罪,过程中能主动放弃继续参与犯罪的机会。到案了积极主动的联系了家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左某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协助办案人员办案,退赔被害人损失,已然避免了其他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另,被告人当庭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从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来讲,刑事的目的即要惩罚犯罪,更应当以保护人民为初衷。本案被告人涉嫌的金额为263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情形,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好,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符合第一项之规定,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符合第二项之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第四条之规定,数额相对较小,符合第五项规定,综上,如确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四、希望法庭结合本案的以下情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在该金华的住处连续居住有十年,且稳定工作。

2、被告人家中有年迈的父母、3个孩子皆是十周岁以下,左某泉本人是该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3、某县司法局江埠司法所、某县某乡某村名委员会对左某泉经全面调查后,认为具备监管条件,同意接收并指定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矫正。

4、被告人通过婚恋网认识被害人,被害人其实是已婚,但却告知是单身,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存在过错。

 

上,被告人左某泉涉案的数额为2630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联系家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侦查阶段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签有谅解书。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综合尊重被害人意思的表达、考虑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判决是社会效果,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管制。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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