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 曹某华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刘彬律师 合同诈骗罪 | 曹某华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词已关闭评论383字数 719阅读2分23秒

 

曹某华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刘彬律师担任被告人曹某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基于被告人曹某华当庭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辩护人就被告人曹某华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是偶然所起的犯意,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有多年合作关系的基础的,因为被害人迟迟没有支付加工费,导致被告人做出过激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并无前科,之前在工厂打工,近几年才开始自己做生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意识都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第二、事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积极配合协商,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能够当庭能认罪,且当庭供述的事实无之前供述的事实无异,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发生本案后,被告人被羁押有近一个月,在这个一个月中,被告人有积极反省,出来后积极工作,赚钱对所欠下的款项已经归还了部分。

 

综上,基于被告人曹某华当庭认罪,恳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发的原因、实际造成社会影响,被告人实际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及被告人曹某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给被告人重新认识社会、回报社会的机会,对被告人曹某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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