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故意伤害罪 | 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刘彬律师 嫌故意伤害罪 | 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已关闭评论207字数 1388阅读4分37秒

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基于被告人吉某当庭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辩护人就被告人吉某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1、被告人吉某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1.1 同意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吉某构成自首的认定。

1.2 被告人吉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吉某本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证据、其他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均表明了被告人吉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轻微,没有直接导致此次犯罪事件的产生,也没有因为吉某的因素导致事情更加恶化,具体理由如下:

①、在舞池中,本案参与犯罪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执,在整个过程中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吉某被他人用荧光棒打了一下头,更甚者还可能向吉某本人所说的有人扇过他一个耳光,但是在女朋友被欺负、自己被打这样的情况下,所有在场的人员均没有见到他有激烈的打斗行为,由此看到吉某本人是没有犯罪意图的。

②、持刀到舞池中间的时间是短暂的,经查证,被告人陈某利被捅伤的地方并不在舞池中间,而在块出门口的卡座,案件的参与人都没有注意到被告人吉某有带刀进入舞池的情节。

③、捅伤人的是雷某,当庭仅有陈某利一人供述,在其被捅伤的时候,吉某在他边上,但事实上吉某在其被捅伤的时候并不在他身边,陈某利同时说在他边上的还有被告人何勇,但是被告人何勇在当庭表示,他在陈某利被捅伤的时候没有看见吉某在他或者陈某利的身边。

④、在之后楼梯口发生的争执中,吉某并不在现场,当时吉某已经离开现场。

⑤、陈某利被捅伤的事情,不是吉某本身的行为引起的,有人被捅伤,完全超出了吉某的预期,拿到本来是想着吓唬别人,没想到会有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

 

2、被告人吉某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1 被告人吉某当庭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伤者损失。

2.2本案被捅伤的人是陈某利,陈某利因引起要调戏被告人吉某的女朋友的误会,是本案引发的原因,受伤害的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

2.3 事发时,吉某已被拉住,没有带刀参与到打斗中去,况且被告人吉某比对方的人员个头高大许多,如果要打斗,也是不需要带刀的。

2.4 本案的事发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是偶发的事情。

2.5 本案的事发地点是酒吧,酒吧的环境和管理对本案的产生具有特殊的关联。

2.6 刀是被告人吉某常带在车上的,主要作用是用来收藏和日常使用,因为在老家贵州是随便可以买到并且可以随身携带的,所以造成了可以带刀的错误认识,但其主观并没有拿刀进行犯罪的故意。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为累犯。被告人认为吉某上次犯罪的审判时间为2008年5月14日,当然的犯罪时间在这个之前,而吉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11月10日,即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当不能认定为累犯。

 

综上,恳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发的原因、案发的参与人员、被告人吉某参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被告人吉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吉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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