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张某波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刘彬律师 诈骗罪 | 张某波涉嫌诈骗罪辩护词已关闭评论366字数 847阅读2分49秒

张某波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波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

 

基于被告人张某波当庭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辩护人就被告人张某波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波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同时,辩护人认为结合被告人参与本案的程度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对被告人张某波从轻处罚。

 

2、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波在参与诈骗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3.1 未参与犯意的提起,也未参与设立赌局;

3.2 未参与本案犯罪工具的准备;

3.3 参与本案,是临时有邻居叫去的,去时不知是设赌局;

3.4 在参与犯罪过程中仅是参与玩牌九,仅仅只是陪玩。

3.5 后续未参与分配赃款的商议,且取得的1 000元是同案犯给的,并不是一般参与的同案犯所获取的5 000元。

 

3、被告人张某波还存在以下的酌定情节,恳请法庭考虑并从轻处罚。

4.1 从江苏东海到宁波已有十多年,一直都是有正当工作的,且一直在奉化纳米多电镀厂工作;

4.2 家庭情况特殊,父母、老婆、新出生的二胎小孩都在一起生活。父亲因为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接受医院资料,母亲为残疾人,需要他人照料生活,被告人张某波是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

4.3 能够当庭认罪,且与公安侦查阶段的笔录基本一致,认罪态度好;

4.4 自首后能够退赃,悔罪表现好;

4.5 本案的被害人和同案犯,本案的策划者是认识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基于被告人张某波当庭认罪,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发的原因、实际造成的影响、被告人张某波参与犯罪的作用,对被告人张某波减轻处罚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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