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请求对郭某伸涉嫌诈骗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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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郭某伸涉嫌诈骗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郭某伸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郭某伸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伸虽涉嫌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特向贵院出具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郭某伸2002年3月18日出生,本案事发在2018年6月份,此时郭某伸过十六周岁不久,尚未成年。

 

二、犯罪嫌疑人郭某伸刚从上杭县第三中学毕业不到一年。为自食其力,郭某伸只想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主观上并没有诈骗他人的犯罪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郭某伸初入社会,文化程度不高,且未成年。其无法正确辨认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并不知道从事的工作涉嫌犯罪。

 

四、犯罪嫌疑人郭某伸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在家表现一贯很好,孝顺懂事。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刚步入社会,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又急于挣钱打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五、犯罪嫌疑人郭某伸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涉案的事实,表明其确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取保候审后也必将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伸虽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应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郭某伸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郭某伸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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