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 | 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案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案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613字数 960阅读3分12秒

 

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案法律意见书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徐某的委托,指派刘彬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询问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辩护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犯罪嫌疑人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发表如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予以考虑。

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仅就对犯罪嫌疑人部分减轻处罚情节提出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徐某构成自首。

  • 犯罪嫌疑人徐某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到案是因涉嫌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口头传唤讯到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的情形,依法属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徐某如实供述了参与犯罪的事实。包括供述了自己具体在店里的主要工作是“后勤打杂的,比如灯坏了修一下,店里的沐浴露餐巾纸等消耗品不够就打电话丁一下等”;还供述了店里其他参与人员的具体工作负责。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 多次的供述都能稳定,供述基本一致。

 

二、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 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 包括了利用公众的微信号发布招嫖信息、招募小姐、培训小姐的服务流程、接待嫖客、望风、通风报信、管理账目、分配赃款等业务性工作,也包括打扫卫生、工具维护、后勤保障、给客人倒水等事务性工作。
  • 综合本案证据,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参与案件中主要的工作为灯具维修、购买沐浴露餐巾纸等后勤保障工作,属于事务性工作,对主要的业务开展作用较小,仅是辅助性工作。
  • 有部分参与取款,是基于上班人员不够,代为去取款,本身并不具备账目管理和赃款分配的职能,系帮助、辅助的行为。

 

三、此外,请公诉机关注意犯罪嫌疑人徐某参与到本案的以下酌情情节。

  • 徐某系8月底进入公司的,进公司不到半个月,参与程度有限。
  • 约定好每个月3 800元的工资,工作还不到一个月就案发,工资还没有拿到过。
  • 参与本案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此致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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