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

刘彬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已关闭评论738字数 336阅读1分7秒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3.04.17
生效日期 2013.04.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高法〔20139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9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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