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3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构成犯罪

刘彬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3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构成犯罪已关闭评论272字数 8133阅读27分6秒

李某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垣曲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晋0827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山,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历山镇刘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刑检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杰、检察员助理杨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山经温某美推荐,在网络上接触并加入到“四哥团队”平台,后该平台发展更名为“东霖国际”,“东霖国际”在网上有个“QL量化证券”外汇平台供投资者注册账号并购买相应外汇,具体模式为:1、本人投资,投资700元或700元的倍数,月收益是投资额的10%到20%;2、发展下线,推荐人发展第一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一层下线投资收益的10%,第一层下线发展第二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二层下线投资收益的2%,第二层下线发展第三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三层下线投资收益的1%,第三层下线发展第四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四层下线投资收益的0.5%。

被告人李某山加入“东霖国际”传销组织后,在山西省垣曲县境内向其同学、亲友等宣传投资该组织能获取很高收益,直接发展多名同学、亲友注册加入“东霖国际”传销组织。为发展更多下线会员,提高自己业绩,以获得收益,李某山在微信群发“QL量化证券”的链接,吸引他人注册并参与投资,从而通过抽取提成、收取开户费等方式非法获利。同时,被告人李某山经常在“东霖国际”传销组织微信群内发信息(说一些“正能量”的话及自己的经历等等),因李某山表现积极、业绩突出,被该传销组织掌控人张士玲(又名张东霖)收为其十个徒弟之一。经司法鉴定,李某山在“东霖国际”传销组织处于第8层,下线共13层,下线会员总数2183个。

2019年10月23日,李某山在云南省开元市被当地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山加入“东霖国际”传销组织后,为获取利益,通过直接讲解或在微信群发链接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山在“东霖国际”传销组织中不是发起、策划人,在该组织中也没有被安排负责管理、协调、培训等某项职责,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山辩称:1.东霖国际组织不是传销组织,公司有实体店;2.其没有主动向别人宣传过有关东霖国际的投资业务,其名下投资的人都是主动要求投资的;3.其本人的月收益最多7%-8%不等,达不到10%-20%。

被告人李某山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山被认定为该案件的组织、领导者,证据不充分;2.被告人李某山名下存在一人使用多个号码进行注册的情况,鉴定意见书中李某山名下2183个注册账号不能证明,其发展参与传销的人员是否超过30人以上;3.李某山并无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故意;4.李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山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李某山已经取得部分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山经微信好友温某美推荐,在网络上接触并加入到“四哥团队”平台,后该平台发展更名为“东霖国际”。“东霖国际”在网上有个“QL量化证券”外汇平台供投资者注册账号并购买相应外汇,具体模式为:1、本人投资。投资700元或700元的倍数,月收益是投资额的10%到20%;2、发展下线。推荐人发展第一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一层下线投资收益的10%,第一层下线发展第二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二层下线投资收益的2%,第二层下线发展第三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三层下线投资收益的1%,第三层下线发展第四层下线,推荐人可抽取第四层下线投资收益的0.5%。

被告人李某山加入“东霖国际”传销组织后,在山西省垣曲县境内向其同学、亲友等宣传投资该组织能获取很高收益,直接发展多名同学、亲友注册加入“东霖国际”传销组织。为发展更多下线会员,提高自己业绩,以获得收益,李某山在微信群发“QL量化证券”的链接,吸引他人注册并参与投资,从而通过抽取提成、收取开户费等方式非法获利。同时,被告人李某山经常在“东霖国际”传销组织微信群内发信息,内容主要是宣传“东霖国际”组织“正能量”的话及自己的经历等等,后李某山被该传销组织掌控人张士玲(又名张东霖)收为其十个徒弟之一。经司法鉴定,“东霖国际”组织中,推荐关系层数最多且下线会员账号最多的账号为“水电费”,下线会员账号数为192629,下级层数为33层,其中李某山“推荐关系”下线共13层,下线会员总数2183个。

2019年10月23日,李某山在云南省开元市被当地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山取得了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针对本案犯罪事实部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垣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运城市公安局云端线索,称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在查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涉及我县人员李某,于2019年9月20日对李某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李某山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4月左右,我通过微信好友温某美介绍,接触到“四哥团队”平台,掌控人是一个外号叫“四哥”的人,真名叫张士玲,后来改名叫张东霖。2018年这个平台更名为“东霖国际”。这个团队主要是做互联网理财的,对接了一个做外汇的平台,叫QL量化证券。投资700元或700元的倍数,月收益10%到20%。一个自然人,要有邮箱,实名银行卡,交一定数额的开户费,才能在“QL”APP上注册成会员。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往账户上存钱购买量化券,一个量化券价值人民币700元。后来我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过这个理财项目,并发了链接,便于要参与的人注册,发了多少次我不记得了,再有人注册就注册到我的名下了,就成了我的下线,有多少人注册成了我的下线,我不知道。加入这个平台以后,这个平台有个微信群,群主网名叫“小助手”,微信群里主要是发布一些正能量的视频、文章等等,也发一些做外汇的资料信息。我有张东霖的微信,我经常在微信里说一些正能量的话,说一些自己的经历,张东霖看见了,说收我为徒弟,他收了十个徒弟,我是其中之一。2017年年底,微信群里说在沈阳召开互联网孵化器会议,我在这个会议上见了张东霖,会议完了以后,他请我们十个徒弟吃了饭,“四哥国际”后来更名为“东霖国际”。QL量化证券也在发展,我发展了多少人我也不知道,这些注册的人我大多数不认识,他们只是注册在我的名下,属于我的下线。按照平台的规定,我推荐一个人可收益他收益的10%,他再发展的下线,我只能收益他下线收益的2%,再往下我只能收益他下线收益的1%,再往下是0.5%,再往下就没有了。如果本人开四五个号,收益自己拿,推荐人就没有收益了。我介绍我妹妹李某梅、堂弟李某,同学姚某龙、郑某某加入QL平台,外地的人我也不清楚。大约2018年5月我去北京找麻春洪玩,麻春洪向我介绍了他的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得知我在东霖国际作外汇投资,就让我帮她投资外汇,2019年1月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7万元,我转给了其他手里有外汇券的人了,然后当时“东霖国际”外汇券交易软件QL就登录不上了,我在一个投资成员群里看到大家议论这个东霖国际的董事长和一些成员被警察抓了。

3、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3月份左右,我表哥李某山来到我租住的地方,说带我一家赚钱,和他一起炒外汇赚钱。李某山给我介绍的“东霖国际”这个平台专门是炒外汇的,进平台后注册一个账号,在账号里存上钱就可以赚钱了。我按照李某山的要求注册了两个账号,两个账号总共存了3万元,到2018年11月份左右平台关闭了,账户上的钱不能提现,我问李某山,李某山让我等等,到现在也没有返一分钱,我发现被骗了,就报案了。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0月中旬,我在垣曲县碰到了老家的邻居李某山,他说他近半年一直在“东霖国际”做投资理财,平台很稳定,肯定能赚钱。我一共投了14000元,我把钱转给李某山后,过了五天,李某山在“东霖国际”平台给我开了一个账号,并帮我在平台内购买了相应钱款的外汇。等到平台稳定后,我让李某山把我账号里的钱兑换了出来,但后来李某山又给我做工作,让我把钱复投,我再次将钱投入了“东霖国际”平台,没过多久,这个平台就停了,二次复投的时候,这些钱全部又赔进去了。

5、证人庞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9月份左右,狄某某和李某山联系我在新公安局对面见面,李某山就给我说“东霖国际”这个平台让我投资外汇挣钱,我就答应了。我在“东霖国际”投资了49000多元钱,李某山给的我一个卡号,我把钱转到卡上了。李某山说在这个平台用700元的人民币能买100美元,投资五万元人民币平均每月能挣四、五千元,李某山还说能发展下线,上线能从下线的收益中抽成,但是具体的模式我也没有弄清楚。当时还说要收取开户费,费用是六百元左右。

6、证人狄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9月份左右,我在垣曲县新城镇碰到了我同村的李某山,他说他在一个叫“东霖国际”的外汇平台上搞投资,生意不错。过了几天后,我看见李某山买了一辆奥迪车,我去找了李某山问关于“东霖国际”平台的具体情况,他告诉我,只要在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在账号里存一些钱,再用这些钱购买平台上的外币,就能等着挣钱了。我通过支付宝给李某山转个3万多,他给我注册了账号,又帮我在平台上购买了外汇,然后李某山就让我等着,到了2018年底,“东霖国际”这个平台就关停了,我投资在这个平台的钱全赔了。当时还说要收取开户费,费用是五、六百元左右。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大约2018年的一天,我儿子李某在家说起一个叫“东霖国际”的投资平台,说是听我村的李某山和姚某龙介绍的,后来李某山和姚某龙也给我介绍了“东霖国际”。我一共投资了两次,第一次是2018年初,我往“东霖国际”投了21000元,当时是把现金给了姚某龙,两三个月后,姚某龙还给我好像4000元钱,说是我的投资收益。第二次投资是2018年夏天,我贷了50000元钱,也是现金给了姚某龙,姚某龙再也没有给我分过红,后来我想把钱要回来,姚某龙说系统升级取不出钱,再后来我听说“东霖国际”的老板张东霖被抓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姚某龙出车祸死了,我就更没地方要钱了。

8、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8、9月份的时候,我多年未见的同学李某山回垣曲了,他回来没多久就买了一辆奥迪车,我们的同学在聚会吃饭聊天时听他说起“东霖国际”这个投资平台,说是这个平台短期内肯定能挣钱。我一共投资了7000多元,当时我把钱给李某山了,李某山在平台上给我申请的账号,我看见他在平台内用我给的钱买了相应的外汇。我把钱投到“东霖国际”平台后,一多个月平台就关停了,我一点钱也没有兑换出来,全部都赔了。李某山还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群名叫“财富群”,群主就是李某山。李某山在群里每天都发谁往“东霖国际”平台投资多少钱,赚了多少钱,经常发布“东霖国际”董事长张东霖出席各种会议、发布有关投资平台的一些新情况、发布谁通过投资平台赚钱后买了车等等。

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0月份左右,和我同在新城镇坡底村租房的同学李某山给我说有一个叫“东霖国际”的投资平台非常好,短期内投资肯定能挣钱,他自己在这个平台也有投的钱,平时他在这个平台操作的时候还拿着手机给我看操作流程,他说如果投资1万元的话,一个月就能挣1000多元,半年本金就能翻倍。我个人投了46830元,我是直接用支付宝将钱转给李某山,李某山在“东霖国际”平台上给我注册了一个账号,除了600元开户费,我看到李某山在平台用我的账号操作买了与46230元人民币相对应的外汇,然后他告诉我每天登陆账号看看自己账号挣了多少钱,自己不用操作,如果想将平台内的外汇兑换现金的话,直接找他操作,但刚过了一个月,我一分钱都还没有兑换,平台就关停了。期间李某山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群名叫“财富群”,群主是李某山。李某山每天在群里发“东霖国际”的新情况,以及会员在该投资平台获取利益的情况。

10、证人薛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过春节时,我在历山镇老家碰到了邻村的李某山,在聊天过程中,他说他在一个叫“东霖国际”的平台搞投资,挺挣钱的,我没有相信他。过了两个月,我又碰到了李某山同村的姚某龙,姚某龙和我都是从事装修行业,我问了姚某龙,姚某龙说他也投资并挣钱了。后来我就找了李某山,通过微信给李某山转了7000元钱,李某山帮我注册了账号,并帮我购买了外汇,又向我收取了400多元的手续费。到了2018年8、9月份我因要用钱就把平台里的外汇券兑换了出来,一共兑了8000元,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把钱投进去了,我第二次投进去没多久,这个平台就关闭了。

1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年底我舅舅的儿子李某山找我借钱,借了3000元,到了2018年3月份左右,李某山给我说把我借给他的3000元钱投资到了“东霖国际”这个平台上面,拿我的QQ号注册了一个账户,说还差几百元,让我借给他,我说没钱了,我借给你的3000元你随便投资,我不管你投资什么,有钱了还我,没钱我不要了。我只是借了李某山3000元,我自己没有投资。

12、证言郑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春节期间,我们同学组织聚会后,我和李某山才有了联系,在后来的交往中,李某山给我说起他在一个叫“东霖国际”的平台做投资,收益挺好,还介绍让我在这个平台投资。我一共投资了1400元钱,交了500多元的开户费,后来李某山说每个账号每个月还有几十元的保险费,总计2000多元。2018年3月份我在“东霖国际”开户投资的时候,是我用微信将钱转给李某山,由李某山在平台给我申请的账号,我看见他在平台内用我给的钱买了相应的外汇,我把钱投到平台后一直没有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投的钱全赔了。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10月份左右,我丈夫同学李某山给我们说有一个叫“东霖国际”的投资平台非常好,短期内能挣钱。李某山把我和我丈夫拉进一个微信群,群名叫“财富群”,群主就是李某山。李某山在群里每天都发谁往“东霖国际”平台投资多少钱,赚了多少钱,经常发布“东霖国际”董事长张东霖出席各种会议、发布有关投资平台的一些新情况、发布谁通过投资平台赚钱后买了车等等。李某山还给我丈夫说,他是“东霖国际”投资平台董事长张东霖的十大徒弟之一,即便有了事情他第一时间知道,让我们放心投资“东霖国际”投资平台。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大约2018年4月中旬,麻春洪介绍我认识了李某山,后来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山一次49000元,一次70000元,让李某山帮忙购买外汇。

15、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东霖国际组织推荐关系层数最多且下线会员账号最多的账号为“水电费”,下线会员账号数为192629,下级层数为33层,其中李某山在“东霖国际”的账号:1161566956@qq.com,ID:301,注册时间:2017年2月23日,“推荐关系”下线共13层,下线会员总数2183个。

16、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山浦发银行(6217920406124235)的交易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某银行卡(6214685001548095)交易记录,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实: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6日、2019年1月3日,李某某分别向李某山转账14000元、35000元、70000元。

(二)针对本案量刑事实部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李某山之前没有前科劣迹。

2、开远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云南省开远市看守所寄押犯罪嫌疑人登记表,垣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0月23日,李某山在云南省开远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山出生于1986年4月21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负完全刑事责任。

(三)针对本案定罪量刑事实部分,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郑某某、李静、李某某、李某、杨姣姣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关于公诉机关就事实部分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实被告人李某山在“东霖国际”传销组织中的犯罪事实,对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某山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李某山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山无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故意,且认定其该案组织、领导者的证据不充分”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李某山对张东霖掌控的“东霖国际”组织的经营模式是明知的,其在传销组织微信群里经常发链接及宣传该传销组织的言语,起到积极宣传作用,且本人积极实施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可以认定其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山发展下线会员人数是否超过30人以上”的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李某山下线会员总数2183个,而辩护人未提交李某山下线会员有重复计算的依据,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量刑事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山加入“东霖国际”传销组织后,为获取利益,通过直接讲解或在微信群发链接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山“推荐关系”下线共13层,下线会员总数2183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山在“东霖国际”传销组织中积极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对组织的扩大起了推动作用,但不是发起、策划人及实际掌控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对于公诉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五名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山的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夏萍

人民审判员  李高红

人民陪审员  张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佳艺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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