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涉嫌传销犯罪数据报告(2015-2021)

刘彬律师 “微商”涉嫌传销犯罪数据报告(2015-2021)已关闭评论362字数 5166阅读17分13秒

“微商”涉嫌传销犯罪数据报告(2015-2021)

前  言

微商,原指在微信朋友圈对周边朋友进行产品销售的商人,属于社交电商的一种。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基于社交网络进行商品销售的商业模式,微商的概念亦随之扩张,并逐渐成为社交电商的代名词。与传统平台电商不同,微商(社交电商)模式具有着发现式购买、去中心化、场景丰富等优势。随着传统电商红利将尽,获客成本不断提升,微商在近年成为网络购物市场的一匹黑马。[1]然而,微商模式具有天然的“传销”性质,层级返利、人头返利和团队计酬使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很难彻底摆脱涉传风险。
基业长青是每一位创业者的愿景,本报告检索了已公开的司法判例中微商运营被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以便于使用者更为清晰地认识当前对于微商涉传的司法实践。

 

检索方法
实践中,电商平台涉传案存在着在微信平台公众号或小程序开设商城和使用微商方式引流至其自建商城的不同做法,但使用微商作为关键词可以覆盖以上情况,缺陷则在于可能不当排除了一些不使用微信引流的社交电商个案。综合考虑,本次检索关键词仍选取了“微商”。

 

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整体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以微商模式运营并最终被判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121篇裁判文书。其中一审91件(占比75.21%),二审30件(占比24.79%)。发现总体呈现以下特点:第一,进入审判程序的个案最终均获得了有罪判决。一二审案件均没有无罪案例,这与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的现况一致,其深层原因较为复杂,此不详述。第二,审限长。审理期限平均达到163天。这可能与传销案件自身的复杂性有关。

(一)  整体数据

“微商”涉嫌传销犯罪数据报告(2015-2021)-图片1

整体而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例数量变化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其中,2020年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可能的原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部分案件还在二审中。另,2021年度的数据尚未公开。

(二)  裁判结果

本次检索中,所有案件均获得了有罪的判决结果。截至检索日,其中进行了上诉的案件最终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微商”涉嫌传销犯罪数据报告(2015-2021)-图片2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9件,占比为63.33%;改判的有8件,占比为26.67%;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10.00%。

其中改判的8件[2]中,辩护律师提出并被法院采纳的意见均为量刑意见,包括: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应当负责任的涉案金额少于被指控金额。

(三)  审理期限

“微商”涉嫌传销犯罪数据报告(2015-2021)-图片3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63天。

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整体分析

如前所述,在进入审查起诉后,无罪可能性非常低,故不起诉或者仅接受行政处罚是最为理想的后果。

(一)  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情况分析

不起诉案件中,其中六件实际上为同一案件。

案号 公安认定事实 不起诉类型 备注
佛禅检刑不诉〔2019〕72号 通过在其公司网络商城“通惠购”上进行消费返利的形式诱使群众预存、购买该公司产品,从而使参与人员获得会员资格和发展下线的权利;使用网络商城会员模式和微商店模式、12338等模式发展业务 证据不足不起诉 该案件为本团队承办的经典案件,后续推文将分享本次辩护经验,敬请期待
佛禅检刑不诉〔2019〕71号
佛禅检刑不诉〔2019〕70号
佛禅检刑不诉〔2019〕69号
佛禅检刑不诉〔2019〕57号
佛禅检刑不诉〔2019〕56号
南检刑不诉〔2018〕9号 陈某某利用手机在“WK”理财平台上投入700元人民币(100美元),注册了账号为chy168一星会员理财账号,此后通过微信扫一扫、漂流瓶、摇一摇、微商等方式介绍网友参加,其中账号chy168为商务中心,形成的组织结构包括1个链条,账号chy168为顶点,其他6个账号为下线会员。账号chy168处于整个组织的第76层,下线会员数为11624人 证据不足不起诉 1,虽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账号层级,但陈某某有无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有无引诱或胁迫他人参加“WK”理财平台的事实仅有陈某某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本案无陈某某直接下线人员证词能证实陈某某在“WK”理财平台的运营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

樟检公诉刑不诉〔2018〕33号 徐某等成立并诱导投资者通过认购“欣圣胶囊”等保健品,注册“超圣积分会员商城”会员并获得相应积分获取加入资格。并以“微商消费3.0”返利模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方式获取利益 证据不足不起诉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孙某某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了关键作用

 

(二)  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令〔2005〕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索发现,实践中,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罚款数额通常都处于较高水平。

被处罚人 处罚主体 违法行为 处罚
广州亚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利用车智会”公众号商城平台及“车智会”APP商城平台分销“车智汇OBD服务包”,以多级分销方式销售,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没收违法所得10787641.55元并罚款200万元
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其他渠道引流)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花生日记”APP平台,设计多层级佣金计提制度和管理架构,要求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购买商品产生的佣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没收违法所得7542455元并罚款150万元
深圳市对庄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对庄翡翠APP平台发布招募推客代理消息,搭建形成三个层级的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成功订单金额计算订单佣金给付上线、上上线报酬 没收违法所得59992.3元并罚款50万元
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引流)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和APP软件上正式公布实施翰林黄金商城会员奖金制度,主要通过会员推荐的方式销售实物黄金,老会员通过发展新会员可以获得公司的各类奖金 没收违法所得13003749元并罚款200万元
上海熙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以“633”的多层级销售奖励计酬模式发展下线销售优弹素。“633”模式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一种销售模式,核心在于通过多层级计酬奖励的方式发展下线,开展销售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5962137.8元并罚款150万元
贵州泉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引流)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茶叶销售过程中,参加交易的会员可以根据自己拼团的人数多少,成为经营会员、经纪会员、经纪人等不同级别的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以根据团队购买茶时仓单的数量获得仓单兑换值 没收违法所得28496元并罚款30万元
广西如冠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在招商会、微信等形式宣传“宝颜术”及其相关美容产品,通过发展会员并通过会员发展下线进行销售及分配奖励 没收违法所得370500元并罚款50万元
浙江一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委托购买“人人店”在线商城社交电商系统并开设“一哥悠购”网店,注册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推广和登入“一哥悠购”网店,后开发“一哥悠购”APP用于推广和登入“一哥悠购”网店,并实施VIP会员申请核准、下级VIP消费后本级、上级、上上级均可获得返利的分销模式 没收违法所得1282682元并罚款60万元
商丘拍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引流) 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运营电子商务平台IU商城。经营至今,该公司采用互联网线上、线下相结合,批发和零售相结合的团队销售模式进行。在新零售板块,设计了三级代理模式,并根据分享的人数和业绩情况分配提成 没收违法所得8813858.38元并罚款150万元
贵州省名宇内衣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打造“杜娟公主”品牌,并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贵州省名宇内衣有限公司”,将该品牌放在微信公众号商城通过分享二维码采用会员机制和代理机制进行销售,当事人通过代理机制直接和间接发展形成五个层级(包含王文华本人),形成上下层关系,从中按直接或间接计酬返利 没收违法所得3128923元并罚款100万元
宁波想良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上注册了名为“想良生活”购物小程序,通过小程序主要销售“想良生活”牌胶原蛋白肽复合饮品果蔬汁饮料、“想良生活”牌富勒烯焕颜紧致固态面膜和等产品。采取会员制消费及会员分享奖励模式,通过工作人员、代理商、会员等在微信上转发进行小程序推广,发展会员。升为运营经理后,可以获得分享他人加入会员资格并根据会员级别、层级、下线会员业绩可以获得销售佣金、培训费、服务费等收益 没收违法所得55065.98元并罚款50万元
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成立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后,关联了衣小幂微信公众号,搭建了衣小幂APP平台,以推广衣小幂共享烘干衣架为名,以个人领养衣小幂共享烘干衣架获得管理员资格,并要求管理员开展产品推广邀请其他人员加入,以推荐的人数和被推荐人员领养产品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的手段,推销衣小幂烘干衣架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以上仅接受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具有以下一般规律:

以上仅接受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具有以下一般规律:

第一,多为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方式。许多个案是由线下生意发展而来,例如浙江一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来为服装贸易公司,但是会员制度中设计了复杂的层级返利,最终因符合传销特征而被给予了行政处罚,又如商丘拍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仅仅是在零售模块设置了尚不足10%的返利比例,但因符合传销的特征同样被给予了行政处罚。

第二,被处罚主体对于执法机关的处理均十分配合。例如,贵州泉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对经营模式进行整改。同时,当事人提出采用该模式主要是为了促进茶叶的销售,在销售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进行宣传,目前公司还在投入阶段,希望减轻处罚。而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在调查中也积极配合,也能积极进行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相关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予以了采纳。

总  结

近年来,社交电商的繁荣生长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限于篇幅,本次报告聚焦于“微商式”社交电商平台涉嫌传销的情况。并有以下发现与建议:

(一)社交电商企业裂变的营销方式存在风险,运用之前建议经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在检索中发现,涉案电商的经营大多有实际的产品或服务,有的是在原经营模式经营不佳的情况下尝试变更,但“意外”触犯了刑法。对此,我们认为,在许多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

(二)进入刑事审判阶段后,辩护空间将比较受限,将风险化解于行政处理阶段将是最好的选择。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现可能有传销行为的,对于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在此阶段积极主动地配合和行政合规工作承诺有可能收到更好的效果。例如行政处罚案例中的“花生日记”,免于了刑事处罚。在高层不断强调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背景下,可以合理预见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移送时将会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而这也意味着刑事律师在早期介入,避免行政风险转变为刑事风险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最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高发犯罪。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合规经营是电商企业必然的选择。

 

引注:
[1]根据艾瑞咨询2019年发布的报告,预测该行业交易规模将在近年突破28646亿
[2]分别为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刑终357号、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8刑终47号、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刑终329号、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刑终47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刑终970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刑终109号、(2021)豫07刑终125号、
作者简介
郭彬  广州中医药大学管理学学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 ,现为德恒广州张元龙律师团队成员,电商经营合规项目组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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