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 护 人: 刘彬,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陈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27楼,联系电话:13605747856。
申请事项
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栋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栋的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对林某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适于对案件的审查,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能够认罪认罚,确有认罪、悔改表现。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接受惩罚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系宁波本地人,有固定的住所,家庭成员均宁波本地人,社会关系稳定,客观上社会危险性较低。
-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系初犯,且无前科。平时一直遵纪守法,参与社会工作表现一贯良好。
-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及申请人均愿意积极退赃退赔,弥补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 此次涉嫌犯罪是因对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够,又碍于朋友面子,涉案前,有稳定工作,主观恶性小。
-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有一个三岁的孩子,且为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且正值过年时节,申请人一家非常希望林某栋能回家过年,陪伴小孩和老人,并规劝其正确认识假冒注册商标的社会危害性。
- 犯罪嫌疑人林某栋被羁押十余天,即将被定罪处罚,已经接受并将面临严重处罚。
综上,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栋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恳请分局能根据犯罪嫌疑人林某栋的认罪态度、愿意积极退赔、社会危险性、初犯无前科且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栋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申请人愿意作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督促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义务。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
申请人: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26日
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申请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申请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申请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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