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 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刘彬律师 故意伤害罪 | 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已关闭评论483字数 1349阅读4分29秒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刘彬 律师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陈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27楼

联系方式:13605747856

申 请 事 项

请求贵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孟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 实 和 理 由

犯罪嫌疑人孟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孟某的辩护人,现本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孟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一、本案已经超过羁押期限,2018年10月10日案件移送检察院,11月6日案件退回公安侦查,2019年1月2日再次移送检察院,至今尚在审查起诉,已经查过一个月的羁押期限,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犯罪嫌疑人孟某2002年7月31日出生,本案事发在2018年8月份,此时孟某过十六周岁不久,尚未成年。其初入社会,文化程度不高,且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

三、犯罪嫌疑人孟某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在家表现一贯很好,孝顺懂事。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年轻气盛,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被朋友纠集过去撑场面,而后场面失控参与打人。

四、犯罪嫌疑人孟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涉案的事实,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韦星,有立功表现。上述行为表明孟某确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取保候审后也必将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的情节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特根据该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彬律师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法条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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