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 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刘彬律师 寻衅滋事罪 | 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已关闭评论289字数 749阅读2分29秒

 

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

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孟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8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特向贵局出具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孟某2002年7月31日出生,本案事发在2018年8月份,此时孟某过十六周岁不久,尚未成年。

二、犯罪嫌疑人孟某初入社会,文化程度不高,且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

三、犯罪嫌疑人孟某没有前科,一直遵纪守法,在家表现一贯很好,孝顺懂事。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年轻气盛,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被朋友纠集过去撑场面,而后场面失控参与打人。

四、犯罪嫌疑人孟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涉案的事实,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韦星,有立功表现。上述行为表明孟某确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取保候审后也必将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应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孟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孟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辩护人: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刘彬律师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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