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 请求对田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聚众斗殴罪 | 请求对田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162字数 1185阅读3分57秒

 

请求对田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田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虽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无逮捕必要,特向贵院出具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田某对参与聚众斗殴行为供认不讳。
  • 犯罪嫌疑人田某系初犯,无劣迹前科。参与本案因表弟与其同事的临时争执,系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嫌疑人田某在宁波居住已有七八年,在庄桥有固定的生活住所,与妻子、刚出生不久的女儿、母亲一同居住,社会关系稳定。
  • 犯罪嫌疑人田某有固定工作,长期从事厨师工作。
  • 犯罪嫌疑人田某在案发现场与他人发生打斗后,现在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让其随同人员报警、叫救护车,配合救护车救护受伤人员,有效减少了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也使得社会关系有一定的修复。犯罪嫌疑人田某努力想要减轻本次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主观上存在知罪悔罪,并积极追求危害最小化的态度。
  • 犯罪嫌疑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综合现场救助、到案与供述,应当认定为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 在斗殴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手指受伤严重,因未做接筋手术,现受伤手指不能弯曲。在第一次手术后,医生告知半个月内须进行二次手术,但现第一次手术距今已近一个月,田某的身体状况还未达到手术标准。原因在于看守所内,田某受伤部位的外敷药物两三天一换,护理条件跟不上医院,如不及时进行二次手术,恐会影响日后恢复。
  • 犯罪嫌疑人田某及其家属愿意赔偿其他受伤人员,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尽最大限度的恢复社会关系,以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 本案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到案,并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对田某采取取保措施,不会妨害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 犯罪嫌疑人田某及其家属保证其在取保后能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具备适用取保措施的条件。

本案中,田某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其最终要回归社会,田某作为厨师,拥有一双灵活的手非常重要。如果此次手部留下残疾,田某将再难从事厨师工作,无疑会影响其日后的稳定生活。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虽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应规定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贵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田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田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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