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享 | 新类型犯罪下,刑事案件类案检索三步法

刘彬律师 法官分享 | 新类型犯罪下,刑事案件类案检索三步法已关闭评论529字数 2862阅读9分32秒

刑法条文是固定的,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看似无需类案检索。但科技发展迅猛,催生出了许多新类型犯罪,这时就需要通过类案检索指导实务。本文总结了刑事类案检索三步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王明森 上海闵行法院法官

来源 | 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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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类案检索

 

202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刑事司法而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刑法条文的规定,看似无需类案检索。

 

当刑事案件遇上类案检索,真是多此一举吗?

 

答案当然是NO!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进步,尤其是科技的迅猛发展,催生出了许多更为隐蔽、更具有迷惑性的新类型犯罪,例如偷换商家二维码是盗窃还是诈骗,利用大数据预测航班延误获取保险理赔是否构成犯罪等等,挑战了既有的刑法理论,因此通过类案检索可满足适法统一和量刑均衡的司法实务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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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刑事案件类案检索

 

类案检索,类似于在实验室中进行的样本与检材对比。待决案件是检材,类案是样本。关于刑事案件的类案检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 抽取要素

 

一份刑事判决书大致可以拆分成指控机关、审判机关、被告人和被害人、犯罪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和刑法条文等部分。其中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是每个案件特有的纹理,应当属于检索的要素和条件。

 

① 确定罪名

罪名,是对犯罪构成的抽象集合,确定检索的罪名,是检索类案的基础。罪名可以分为诸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等的单一罪名,和诸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之类的选择性罪名。由于指控的罪名与最终认定的罪名可能不一致,所以,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指指控的罪名以及辩方所提出的罪名。

 

② 确定具体行为

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和结果。刑法关注的是行为的评价,所以在犯罪事实中应以具体行为作为检索的要素,才能进一步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检索精度。例如盗窃罪,由于盗窃行为包括一般盗窃、扒窃、入户盗窃等,盗窃行为不同,入罪标准不同,所以在确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再确定具体的盗窃行为。如果所涉罪名属于结果犯,那么除了确定具体行为外,还应确定具体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

 

③ 确定量刑要素

检索类案的目的之一是实现适法统一和量刑均衡。那么量刑要素则提供了必要的对比依据。通常,量刑要素包括犯罪形态、前科劣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认罪悔罪态度、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量刑要素归纳得越是完整,对比的精确度也就越高。

 

2. 检索案例

 

① 检索的对象

 

根据《指导意见》,检索对象包括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和本院的生效判决,案件效力位阶依次递减。如果上一位阶中已经检索到类案的,可不再向下检索。也就是说,检索案件时优先检索高位阶的案例,在高位阶无相关案例时再检索下一位阶的案例。

 

② 检索的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检索范围是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考虑到法律规定的调整或修订,可以法律调整或修订的时间作为确定检索范围的依据,保证被检索的案例具有时效性。

 

③ 检索的工具

 

检索类案必须借助一定的检索工具或是检索途径。

 

较为常用和权威的检索途径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各级人民法院网等官方网站,也包括北大法宝、法信网、上海法院内网数据库等类案数据库。

 

3. 要素对比

 

对于被检索到的类案,因为是通过罪名、具体行为等要素逐步检索的结果,所以在参考时应当着重关注两点。一是类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罪名确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二是裁判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行为、罪名和量刑的最终评价。

 

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钱某犯高空抛物罪一案,检索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为例。对本案抽取要素后,可以确定为罪名“高空抛物罪”,行为“抛掷生活垃圾”,结果“造成物质损失1400余元”,情节“退赔、认罪认罚”,量刑“拘役、缓刑”。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目前尚没有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或是有权威性的典型案例,所以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相关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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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以通过“高级检索”一次性输入多条检索条件,也可以通过搜索栏逐步缩小检索范围。现在,让我们选择搜索栏检索方式检索高空抛物犯罪。

 

当以“高空抛物罪”检索后,我们发现检索结果只有11篇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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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作为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高空抛物行为通常以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处罚,所以检索高空抛物犯罪时,可以尝试以“高空抛物”作为罪名的替代检索条件,以扩大检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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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高空抛物”作为筛选条件后,我们检索到了109篇裁判文书。其中,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1例,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15例,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例93例。根据《指导意见》,如果上一位阶中已经检索到类案的,可不再向下检索,但是我们发现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是2019年2月的生效判决,同年10月最高院发布了妥善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案可能还不能充分反映类案的审判理念和要点,有必要进一步向下继续检索。

 

在以时间作为检索条件后,筛选出2020年和2021年的案例共63件。通过检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案例,其中部分是与高空抛物犯罪相关的案件,有些是在文书中出现了“高空抛物”的表述。例如,检索结果中“(2020)赣01刑终246号”案中的证人证言提及“高空抛物”,该案实则与高空抛物犯罪无关联。所以我们还需要通过页面左侧的“案由”,手工筛选,根据经验排除不相干的案例文书,提高命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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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据设定的条件筛选出了可能相关的类案之后,需要做的就是研读每一份文书的 “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然后对比手头的案件。

 

先对比2021年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即(2021)渝0105刑初320号王某高空抛物案、(2021)沪0110刑初235号於某某高空抛物案,根据抽取要素的比较,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量刑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都有宽宥之处,适用缓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