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 私自卖倒卖汽油是犯罪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刘彬律师 非法经营罪 | 私自卖倒卖汽油是犯罪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已关闭评论422字数 1660阅读5分32秒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

(2019)辽0291刑初662号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9]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某自2019年4月末用一台车牌号为辽B×××**的黑色尼桑蓝鸟轿车私自卖汽油,车内装有6个容量为30升绿色的铁质油桶,以微信或电话联系加黑汽油私家车主,然后开车给私家车主送油,每升汽油平均按5.67元左右出售,每桶汽油卖170元,以微信转账或红包等方式接受私家车主的加油钱。2019年5月31日,李某为了扩大违法生意,又从大连二十里堡车市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辽B×××**的蓝色金杯厢式货车,花了1500元在二十里堡找人为这辆货车里安装了一个储油罐,油罐的容量约为2000升,接着在同年5月底在淘宝先后购置了加油机、电瓶和油枪,开始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附近一工地送油,工地送油,同时也给有需要的私家车辆加或送汽油,加油地点都在开发区内,加完油后李某即通过微信收取加油钱。截止2019年6月3日被抓获时,共计卖出约15000升汽油,折合人民币约85000元,获利7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家属代替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并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厢式货车1辆、尼桑轿车1辆、绿色油桶18个、手机一部,名片282张、加油设备(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榜单、汽油销毁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证人证言夏某、杜某、马某、胡某、王某、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汽油,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缴纳罚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名片二百八十二张,由本院予以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蓝色金杯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加油机一部、电瓶一块、加油枪一个、绿色油桶十八个,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黑色尼桑轿车(车牌号为辽B×××**)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告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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