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不起诉 | 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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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8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湾**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10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庆东山路庆隆国际缔澳晨大门口,采用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乖乖兔牌电瓶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1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gz/gys/gysyyq/zjxflws/202112/t20211213_11254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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